由于小城镇的经济基础薄弱,商业利润空间较小,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吸引足够的资金,我认为应当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相对集中地向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入,避免“雨打沙滩万点坑”。同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注意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投劳,吸引各种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政府引导、农民和集体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多方支持,合理、稳定和有效的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或采取BOT方式建设供排水、垃圾处理等公用设施;对公交、公共区域广告经营权等实施特许经营制度。
针对小城镇有关扶持资金不完备、不配套的情况,应当通过立法形式,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把国家支持小城镇建设、推进反哺与支持机制的资金逐步制度化。对现行的贷款政策应进行调整,在方便、易行的前提下,扩大小城镇资金贷款范围,做到“投得出、收得回”。凡是属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经济发展的都尽量纳入信贷支持的范围,并逐步下放信贷资金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目前,中央为了确保全国粮食生产的安全,对农民实行了水稻良种补贴、粮食直补、购置农机具补贴。但这些补贴是分对象、分项目区进行的,应当逐步扩大以小城镇为着力点的惠农政策覆盖面,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受地域、环境所限,中部、西部、东北三省的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大部分人还处在温饱水平线上。应当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的小城镇建设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实现全面建设新农村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