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国父们究竟有多高尚?
刘旭 武汉大学
今天上课的时候讲到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
的确,美国国父们的远见卓识和个人品质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对同一件事情,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到不同的认识。
在我看来,美国的国父们制定的宪法并不仅仅是用来制约自己的,更主要的是制约他人。华盛顿、汉密尔顿、杰弗逊、麦迪逊等人,要么是政府要员,要么是国会议员,要么是大法官。大家都自有着极高的政治威望和社会地位,每个人都有这将来竞选总统的实力,但是又不能保证自己肯定就能竞选成功,每个人都可能担任国会议员或大法官,但是又不可能终身担任。也就是说自己的前途是不可确知的。在这种情况下,设置一个绝对的权力就意味着付出极高的机会成本,因为自己并不必然拥有这一权力,而对权力进行限制似乎是合理的选择,至少保证自己不被绝对权力侵犯。这种情况类似于罗尔斯所描述的原初状态,大家在一个无知之幕背后,进行理性选择。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的国父们制定了那样一部宪法,并非必然显示他们有多高的个人品质,而可能仅仅是一种理性选择。虽然从联邦党人文集等相关文献中看到的国父们在对政治原则进行论述时,总是把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摆在第一位,这也不能说明其内心真正的动机。因为宪法制定之后马上便面临着总统选举,理智的人都会为自己塑造一个以国家利益为重的宏大形象,从而为自己的政治旅途铺平道路。
这并不涉及到人性问题,只是现实状况使然。如果非要有一个人性假设,我的假设不是人性善,也不是人性恶,而是人性自私。或者直接借用理性选择主义的理性经济人假设。
参考文章:尹宣:《凭吊美国第一次总统竞选》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