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服务涉及的费用列支: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并且应将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及具体数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子公司据此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投资决策、投资利息、投资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不得作为营业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外商投资性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得向其子公司分摊,而且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收取或分摊管理费。
(六)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的确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专题2“《固定资产”概念混乱》王仲礼摘要:在我国现行的税法或暂行条例及其相关的规定里,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很混乱。关键在于表述不符合形式逻辑。必须从根本上解决。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或暂行条例及其相关的规定里,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很混乱。造成税法执行的混乱。必须从根本——立法上彻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表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这里让人不明白的问题就更多,有很严重的问题。第一句话定义的“固定资产”,只有一个标准:“超过一年”。而没有“单位价值标准”。也就是说:上述超过一年的物品,都是固定资产。这里还应特别注意:“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在这里就不是“固定资产”了。既然“超过一年”又没有“单位价值标准”就是“固定资产”了,那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还能不是“固定资产”?用形式逻辑分析,后面一句话就是废话。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并且应将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及具体数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子公司据此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投资决策、投资利息、投资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不得作为营业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外商投资性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得向其子公司分摊,而且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收取或分摊管理费。
(六)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的确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专题2“《固定资产”概念混乱》王仲礼摘要:在我国现行的税法或暂行条例及其相关的规定里,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很混乱。关键在于表述不符合形式逻辑。必须从根本上解决。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或暂行条例及其相关的规定里,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很混乱。造成税法执行的混乱。必须从根本——立法上彻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表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这里让人不明白的问题就更多,有很严重的问题。第一句话定义的“固定资产”,只有一个标准:“超过一年”。而没有“单位价值标准”。也就是说:上述超过一年的物品,都是固定资产。这里还应特别注意:“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在这里就不是“固定资产”了。既然“超过一年”又没有“单位价值标准”就是“固定资产”了,那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还能不是“固定资产”?用形式逻辑分析,后面一句话就是废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