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22)


  这里还没有提“房屋、建筑物”。再说,商业部门买卖的机械也不是该企业的固定资产。《现代汉语辞典》解释“机器”就是“机械”;“机械”还包括杠杆、滑轮等。如果“机械”包括“机器”用形式逻辑分析,“机器”对“机械”来说是从属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不能用“、”号并列表述。器具包括生产和生活中使用的用具,器具也包括工具,也不能并列表述。“机器、机械”是不是“设备”?《现代汉语辞典》解释“设备”是“进行某项工作或供应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成套建筑或器物”。可见,广义的“设备”包括厂房,常称“厂房设备”、“机器设备”等。即使按这样广义的解释,上述(一)的表述也包括不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房屋、建筑物”。当然,以上只是法律解释中的文法解释,不属于正式(有权)解释。但,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见到关于上述概念的正式(有权)解释。即使进行正式(有权)解释,也基本上应依据文法和符合形式逻辑。据我们了解,实践中,由于上述表述得不清楚,企业怎么做的都有。不然,按宽泛的固定资产概念,企业纳的增值税额,要多得多。企业账上的“低值易耗品”几乎就没有了。并且,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更严重的是,这样的表述还再重复进行着。2002年5月23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又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如果按照两个标准:“1年以上”、“2000元”以上,也存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00]101号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像有的厂子主要设备缝纫机全是2000元以下的,怎么办?那又得回到以前用的老办法:后面再规定2000元以下的主要设备也是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