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退税变化历程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布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1995年7月]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3%下调至10%

  [1996年12月]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0%下调至6%

  [1998年1月]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重新上调至11%

  [1999年1月]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上调至13%

  [1999年7月]国家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3%上调至15%;将服装退税率从上调至17%

  [2001年7月]国家将棉纱、棉布、棉制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5%上调至17%

  [2004年1月]将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5%、17%下调至13%。同时,出口退税改为由中央地方共同负担,即超基数部分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2006年9月15日]国家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11%

  [2007年4月15日]或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由11%下调至9%,服装由13%降至9%,化纤长丝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也将由9%降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