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恶意减持者



                      2008-05-09《每日经济新闻》

    从宏达股份到冠福家用,再到开开实业,恶意违规减持者接二连三出现。并且,其性质相当恶劣,情节非常严重,影响极坏,属于典型的“顶风作案”。

    资本市场不是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东的“菜园门”,想进就进,想出就出;亦不是其私有的“领地”,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丝毫的约束。置身其中,就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减持限售股,就应该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框架内进行。超越了这一框架,就是违规,违规就意味着要付出代价。

    上述三家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恶意减持行为,亵渎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不仅对那些遵纪守法的减持者不公平,对于二级市场参与者不公平,更造就了整个市场的不公平。而且,对于投资者刚刚回升的信心是一种沉重的打击,明显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违规者从重从快进行严惩。而实施严惩,亦是还市场一个公平。

    A股市场不需要什么“大腕”,更不应有什么“特保儿”。离开了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没有了那些恶意违规的相关股东,证券市场照样运转,股指照样涨涨跌跌。并且,没有了那些害群之马的骚扰,违规事件必然会减少,市场会平静得多,也会公平得多。

    但是,截止目前对于相关恶意违规股东的惩处,显然无法让市场满意。尽管沪深交易所均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反应,并且上交所对于开开实业相关股东的处罚进一步强化,却难逃不痛不痒的弊端。另一方面,宏达股份的两股东从4月29日惹事生非,到日前证监会稽查总队才介入调查,凸显出监管部门反应的迟缓。况且,从立案稽查,到调查取证,再到最终公布处理结果,中间还存在一个滞后效应,无形中削弱了对违规者的打击效果。

    恶意减持,千夫所指,其危害不言而喻。重要的是,要有一些后续的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笔者以为,除了继续完善《指导意见》之外,严惩肇事者成为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在这一过程中,要大力发扬痛打“落水狗”的精神。

    无论是公开谴责与记入诚信档案,还是短期内限制相关股东帐户的交易等,都是交易所囿于本身职责的处罚措施,不可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力,特别是对于个别将帐户上的股份一抛而空的股东更是如此。进一步加重惩罚势在必行,只有真正触及到违规者的切身利益,才能达到打击违规者震慑后来者的目的。

    在昨天的文章中,笔者曾建议冻结恶意违规者账户3至6个月,禁止其买进与卖出任何证券及衍生品种;没收超过股份总数1%所取得的收益,并处以相同金额的罚款。鉴于恶意减持者不断出现的现状,笔者以为冻结违规者帐户的期限应扩大至一年时间,包括卖出证券所获得的资金亦相应地进行冻结处理。另外,上交所提出的重审相关违规股东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限期回购超减股份等措施亦可以一并采纳。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部门也应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最快的速度介入与公布处罚结果,而不能像对待宏达股份那样给市场拖拖拉拉的感觉。

    惩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进行事前防范。除了交易所之外,其会员单位也要切实地履行起监控的职责。一经发现违规,立即锁定相关股份。只有多方形成合力,才能防止恶意减持者的阴谋得逞。

    在事关市场大局的原则问题上,我们没有看到监管层从重从快的雷厉风行的作风,这无疑是值得商榷的。而最终如何处罚这几起恶意减持事件,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http://www.nbd.com.cn/_NewShow.aspx?D_ID=106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