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企的新企业所得税讲义(28)


  内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这里没有分别工商业与服务业;也就是说,工商业与服务业都是一个标准。

  这比原规定有提高,还是降低?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如,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原、现都规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5‰,最多可扣除数一样。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实际发生数在少于12.5万元的情况下,只能“降低”,不会“高于”。3、“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的绝对数会比新规定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