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如何承担更合理


律师费如何承担更合理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律师费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为一般原则,特殊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这是几种特殊规定,但律师费如何承担才更合理呢?

     现在有很多人认为律师费应有败诉方承担,好处有:第一,可以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弱势群体,不会因“有理无钱”打不起官司;第二,让过错方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不仅承担受害方的直接损失,还要承担受害方的间接损失,有助于过错方检讨自己的行为,一定程度遏制违法的发生;第三,还可以促进当事人及时解决问题,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过错方会积极采取措施,为减少损失而主动寻求诉前和解等。

     尽管好处多多,操作起来却非常难,一是法律虽没禁止,但也没有明文规定,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各地经济条件不同,律师收费参差不齐,而且律师不同收费也不同,判决时很难把握;三是败诉方为自己没有选择权的律师费买单,在实务中可能会制造一些不公平。

     因此,在考虑一种利益平衡时应进行全面分析,不能支持一方而不顾另一方,尤其是目前要求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呼声很高、国外已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许很快我们会有这样的规定。但我认为,律师费由对方承担至少应考虑这些因素:一是证明在请律师之前一切维权手段用尽,不得已才请律师帮助诉讼;二是对于律师费数额应考虑实际情况,在合理请求范围内;三是不告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