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福洪
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在旧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大搞特权。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影响,仍然存在着某些领导干部、某些部门、某些人,大搞特权的现象。
其实,在中国,每一个人都有特权意识、特权思想。
其社会表现:
一是人们不仅容忍特权,反而人人在争取特权。
二是以自己享有特权的多少,判断人生成功与否。
三是中国人,不是个个在维护法律和制度的权威性,而是个个在挖空心思,争取到超越法律和制度范围以外的权力与权利。
四是中国社会公权力,不是在努力限制特权,明确特权,把特权限制在法律范围内,而是尽可能摸糊特权、淡化特权。把特权分散,并具体化为各阶层的社会福利。
五是经济发达地区,特权意识在逐步减退,越是贫困地区、越是基层,特权思想越浓厚。做任何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制度、规则,而是找个有特权的熟人,争取占有特权。
“皇权”,是现代中国社会特权思想的总根源;公共权力与权利的无限扩张,是现代社会“皇权”的延伸与遗存。有限政府论,就是“有限制的特权政府”。
特权,是阻碍中国社会走向进步的最大障碍,建立“公民社会”、增强居民的“公民意识”是改善社会运动机制的有效途径。
1、特权是社会稀缺资源。
一部分人享有特权,另一部分人就会失去一部分权力与权利。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就是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平等。社会稀有资源占有的权力,由公权力分配。公权利,其来自公民权。明确了公民权,才能限制公权力的无限扩大。公民权不是无限的,公权力也不是无限的。二者的权力有限,靠宪法规定。宪法,不是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同样可以依据宪法的规定,让公民提起诉讼,中国社会应该有“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实施的违宪诉讼判决,对其它诉讼有普遍的约束意义。
但是,这样的社会稀缺资源,中国公权力对特权的分配职能缺失,让其散落民间,分化于官民之间、部门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使我们一个享有一定特权的人,才能体面地生存,就能比效轻松地活着。特权越少的人,生存能力越小;特权越多,越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生存越轻松。形成全社会尊敬特权,人人热衷于特权,对特权没有反感意识,反而敬而索之,使中国社会特权横行。
中国享有特权最多的是干部,享有特权最少的是农民。
2、特权是中国社会毒瘤。
中国的一切问题是结构失衡,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平等占有带来的。人类本来就不平等,有自然资源占不平等带来的,有经济制度带的,有社会制度带的,有历史发展过程招致的,有世界强权政治带来的。在一国范围内,若公权力不去努力化解这种不平等,在理论上、实践上不去再分配社会资源,填平补缺的话,社会结构失衡问题,将越来越历害。
理论上,特权不除,它始终会伴随我们这个社会发展全过程;法制上,特权不限,它将给执政者带无穷的烦脑;实践上,特权不反,社会腐败将很难根除。
特权,是封建遗存;特权,是和谐社会的敌人;特权,是社会毒瘤;特权,是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特权,是社会非规范行为之源。
3、特权规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石就是对特权的限制。
限制特权,首先要明确特权的内涵与个延,列举那些是特权。其次是这些特权应该给谁,谁拥有那些特权。再次是为什么这些单位和个人需要这些特权,行使这些特权时,有那些限制条件,超越限制条件就是特权滥用。最后是除法律明确授权之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拥有任何特权,在政治与法律意义上,人与人一律平等。这就叫法治,这就叫秩序。
同时,在中国社会政治权力集中条件下,必须明确,特权只能是它授,不能自授,自授之特权无效;它授,要受到法律规范,不是任何部门都有授权之权。这就叫规范,这就叫有序。
一个没有限制特权的社会,必然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社会发展也是奇形发展,永远摆脱不是失衡状态,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4、有非规范的特权存在就是非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三大文明”共建的结晶:物质文明为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政治文明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精神文明为和谐社会创建智力体系。
现代政治文明最终以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形式表现出来,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过程和鲜明特点。
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主导下的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即以宪法和法律为至高权威来管理的社会。它通过对公共权力的授予和控制,实现对公民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一个社会要和谐运转,必须有秩序与法制作保证。
秩序是社会人群最基本之福利,有秩序未必令人满意,无秩序则必无福利矣。因此,社会契约论者均言应放弃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而文明社会之最基本特征,便是有秩序。在文明社会里,社会系统各要素皆按着一定秩序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并有序地运转。有非规范的特权存在,社会是杂乱无章的组合,其运转难以协调;秩序混乱,社会就会灭亡。
所以,任何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秩序如果被打乱,也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将会被一种新的有序的社会所取代。和谐社会,并不是一团和气、没有秩序的社会,也不是没有利益和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秩序得到规范、矛盾得到化解、冲突得到弥合的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幕式上,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并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指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5、特权天然属于政府,但只能授予弱势群体与部门。
当公权力赋予一个公民或一群公民(单位、系统、部门)以特权者的特征,从这时起,他便把这个公民或一群公民的心灵引向一种个人利益,并且或多或少地使它对公共利益不再关心。对他来说,祖国的概念缩小了;祖国的概念只局限于接纳他的那个社会等级。他的一切努力,从前卓有成效地用来为全民事业服务,现在将转过来反对全民事业了。人们本想鼓励他做得更好,结果却使他堕落。
特权者,往往内心产生一种高人一等的要求,一种贪得无厌的统治欲望。这种欲望不幸与人类体质极为相似,乃是一种真正的反社会病;无人不曾千百次地感受到这种欲望的存在,如果说这种欲望因其本质而始终是有害的。
因此,文明的现代社会,特权只能由政府垄断,如暴力,天然地由政府垄断一样。政府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有限制的特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且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加以确认。
特权外授的规律是:只能授予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与从事弱势产业生产的人们。中国目前的弱势群体规模较大,只有通过发展经济来缩小其规模(这就是“发展是硬道理”的理论源)。中国社会生产力最薄弱的是“人本生产”,“人本生产”四大环节中,处于弱势的是教育、卫生和农业(人的生育生产,只需要把“逆淘汰”改成正调节即可)。中国要发展、要进步,就必须给这三个部门以特权,让社会资源流向弱势产业和从事这些事业的人群。
政府把特权授予任何强势群体和部门,都会带来社会矛盾,放任社会特权自授现象的存在,只会对执政者带来危害。
2008年5月31日草于黄州一楼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