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纳税收入额和所得额的计算
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和报酬,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收入额计算,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其应纳税所得额,可根据情况分别适用按实申报,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以及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等三种方法进行计算:
(一)按实申报
常驻代表机构如果能够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设有账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按实申报收入额和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
常驻代表机构如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并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纳税;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计算纳税。
对收入额的核定:以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核定为佣金收入(业务收入),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额。
对所得额的核定:以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所税额。
(三)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
对某些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计算应纳税额。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及其他费用。
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和报酬,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收入额计算,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其应纳税所得额,可根据情况分别适用按实申报,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以及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等三种方法进行计算:
(一)按实申报
常驻代表机构如果能够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设有账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按实申报收入额和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
常驻代表机构如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并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纳税;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计算纳税。
对收入额的核定:以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核定为佣金收入(业务收入),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额。
对所得额的核定:以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所税额。
(三)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
对某些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计算应纳税额。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