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就是平等权
分类:随笔;关键词:人权、法律、道德经
作者:林胜锋;时间:
有位网友写了一篇文章,题为:《只有“畜生”才要求“人权”》。其文章篇首曰:中国文化里没有“人权”这个抽象的概念,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文化,它的内涵不缺乏人作为人应有的正当需求。一个人只有当他的某个部位出现了问题的时候,他才会在意它!西方人提出了“人权”这个抽象的概念,恰恰反映他们的文化根本就不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文化,所以他们始终在要求“人权”。
以上这段话说明了那位网友完全是从文化的角度来理解“人权”这两字,而忽略了人权概念更多的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当然,并不是说不能从文化的角度来理解这两个字,只是单从文化的角度来理解,显然是不够的,所以要顾及多个方面来理解,尤其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继尔将文化与法律的多个方面结合起来理解“人权”的意义。
如果象那位网友所说的:“西方人提出了‘人权’这个抽象的概念,恰恰反映他们的文化根本就不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文化,所以他们始终在要求‘人权’。”那么,我们中国古人所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否真的就“与庶民同罪”了呢?不也只是平民百姓对理想法治的一种追求而已,因为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历来是注重“刑不上大夫”的。
如果由于西方的“人权”提出是出于“他们的文化根本就不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文化”,而使中国人拒绝它,岂不是说:中国古人在“刑不上大夫”的时代里提出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我们今天的人也要拒绝这个理念?
现在再提个问题:旧西藏有没有人权?可以肯定地回答:有。你看那些少数农奴主的人权不是够好的吗,并且好过了头,都成了特权,但是广大农奴们却没有人权——其实这就是平等不平等的事了。所以说白了,“人权”两个字,通俗而言就是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的平等权。
历史证明:对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追求,不只是西方人的专利,如前所述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是一例,更可证明中国人平等思想历史之悠久的是:成书于两千五百多年前的《道德经》就已有专门叙述,其第七十七章曰: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仰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
“人权”这个名称可以随人便把它看作是西方的产物,但是从《道德经》的“天之道”那里,我们知道了:人权的实质和维护人权的方式早已存在于中国的古代文化之中。这“天之道”与“人之道”,不正是维护人权与维护特权的两种不同做法吗?由于人性的自私,所以“人之道”是损不足以奉有余;而“天之道”却是公平的。中国古代的这种“天之道”与西方的“天赋人权”即自然人权恰恰不谋而合,怎可说人权只是西方的产物呢?
当然,“天之道”的公平只是一种原则,而非“天之道”的具体内容。就如人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非绝对的概念一样,不同的文化有着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价值观决定了不同的法律、道德和风俗习惯。正是这不同的法律便产生了各个国家、社会和时代不同的人权内容。无论各国的人权内容如何不同,可是那条“人人平等”的原则却是一直贯穿其中。
比如:美国普通公民可以拥有枪支,中国普通公民就不可以拥有枪支,这是两国的法律不同产生的。所以美国人就不可因为中国普通公民没有枪,而说中国人“没有人权”,但是在美国里面,就可以那样看待了。你想想:人家美国法律都允许美国人可以拿枪,如果一个没有犯法的正常美国人被不准拿枪,只能说明他的人权受到了侵犯,而另一个不准他拿枪的人则满足了自己的特权,对不准拿枪的人形成了威胁。因此,人权是不能国与国地比,只能内部相比平等与否。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宪法,不同的宪法产生了不同的人权内容——这不是主要问题。主要的是:在同一部宪法之下,是否可以尽最大限度地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