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因房价上涨等原因悔约买方胜诉


卖方因房价上涨等原因悔约买方胜诉

本律师代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胜诉,
  买方某先生和卖方某先生于200771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如卖方某先生不能交付房屋,则自200731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每天支付100元的滞纳金。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卖先生以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为由悔约不再卖房,本律师接受买先生委托,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卖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卖先生向北京市某某开发公司购买了诉争房屋后,该开发公司向卖方先生交付了房屋,该先生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可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卖先生将该房屋出售给买先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卖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先生交付房屋。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卖先生向买方先生交付房屋,并以100/天的标准支付延期入住滞纳金,自2007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此案的判决结果依法维护了买方的利益,对于近期因房价上涨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卖方悔约的行为也是一个启示,很好的一个案例。据悉,此案件可能系北京市第一起虽无产权证但仍被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