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2日下午,有幸参加新浪沈阳房产频道组织的“地震带给我们的思考——建筑质量与责任地产研讨会暨乐居专家联盟沈阳地区第一次筹备会”,并荣幸的成为乐居专家联盟的一份子。会议主要针对一月前发生的5.12汶川大地震,结合建筑质量与责任地产主题进行讨论。我就房屋质量与房屋安全的辨证关系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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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新浪网对本次会议报道的截选(点击进入):
>>>>>房屋质量好就等于增加了房屋安全性
2008年6月12日下午,由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协会、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沈阳市房地产研究所与新浪沈阳房产联合主办的“地震带给我们的思考——建筑质量与责任地产研讨会暨乐居专家联盟沈阳地区第一次筹备会”在新浪沈阳房产嘉宾会客室隆重召开。著名律师李闫岩作为重要嘉宾出席了会议,并就房屋质量与房屋安全的辨证关系发言。
(我正在专心致志的看文件)
李闫岩律师指出:
房屋舒适度也应该放到质量的范畴里,房屋质量问题和房屋销售贷款问题和法律都是挂钩的。
(论坛现场照片:会议地点为新浪网崭新的嘉宾聊天室......)
李闫岩律师发言如下:
谈到了房子的安全,就是总体来讲它应该属于质量里面的问题,就去年10月份生效的《物权法》来看,就跟我们刚才讲的安全性结合起来的,那一条的意思就是住宅的期限问题,就是住宅期满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就该条的规定,《物权法》当时的草案和后来的正式颁布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按《草案》就是土地使用期满国家要收回去的,但是这个房子我们所有业主买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那么土地使用权收回去之后房子是不是也跟着收回去?贷款好不容易还清了,刚还完贷款房子就要被收走了。所以最后颁布的时候这个土地使用权分两块,一个是住宅,一个是非住宅。住宅明确规定继续用,就是期满以后继续使用,非住宅国家要收走了。但是继续用是有偿还是无偿的问题,现在来看肯定是有偿的,因为开发商缴的出让金一般就是土地50年使用期限的出让金,那么国家让你继续用的话,你肯定继续要缴钱。谁来缴?我想应该是业主。如何缴?按什么标准和程序缴?这是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更是关系千家万户的问题。我想以后应该以配套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假如说地震来了,房子没了,那么怎么办,还有其他的灾害导致你的房子提前灭失了,所以刚才讲增加它的安全舒适性,实际上我觉得它是质量的一个方面,就是开发商把这个房屋质量搞上去了,增强房屋的本身使用的寿命,这次地震会更加增加对这点的认识,他思考的角度是你房子盖得好,使用寿命长,甚至在严重的自然灾害面前,仍能经受住考验。结合物权法里住宅用地使用期满自动续延的规定,作为业主,从长远讲,就是购房成本的降低。刚才于总就谈到“高品质的房产,性价比更高,房屋寿命延长,实质就是成本降低。”说明我们有责任感的开发商们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广大业主是不是也认识到着一点了呢?大家选房子由过去的选位置、户型、价位,转为更多的考虑选择好的开发商,好的物业管理者和房屋的质量包括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就是保险的问题和贷款的问题,主要想谈谈就是房子灭失以后怎么办的问题。风险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物权设立、转让,动产的以交付为准,不动产是登记为准。如果房子已经更到业主名下了,他已经拿到房产证了,但是房子没有了,如果你让他完全来承担这个风险,我认为是不恰当的,他买这个房子实际上是含这个土地使用权的,现在期限没到房子没有了,你让他一个人来完全承担这个风险,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值得思考。对已经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商品房按司法解释的规定风险也是由业主承担,对于这样的业主要求他承担全部的风险甚至房子没了还让他还贷,他心理上更接受不了。化解风险最好的办法是保险,而我国地震引起的房屋灭失往往免责。应该规范因自然灾害导致财产灭失险种和理赔,加强自然灾害导致不动产灭失风险承担问题的研究形成一个法律来规范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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