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自有”商标首次受罚


注册商标并非一劳永逸 到期不续展成侵权 
 
假冒“自有”商标首次受罚(图) 
 
 
 
2004-10-25 
 
 
使用假冒商标的产品 
 
 
工人正在进行生产 
 
 
假冒商标的生产设备 
 
 
假冒商标标贴 (费建法 赵君 摄)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一种保护措施,但注册了商标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10月14日,临汾市襄汾县工商局邓庄工商所,历经半月之久查处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对冶金工业部第三地质勘查局三一四队砂轮厂(下简称“314队砂轮厂”),注册商标到期不续展仍继续标注注册商标及法人代表更换未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处以了1.02万元的罚款。这是今年我省“三打”(即打击商标侵权、打击合同欺诈、打击非法传销)执法行动中一起非常典型的商标侵权和违法经营大案。

                              注册商标到期不续展

  地处在襄汾县张礼村的314队砂轮厂,1992年5月20日注册了“群山”商标,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号为XK06—22500448。2002年11月19日,该注册商标的宽展期满后,314队砂轮厂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申请,却仍在其生产的树脂切割片上继续使用“群山”注册商标标识,从事经营活动。襄汾县工商局查明,2002年11月20日~2004年8月26日期间,该厂一直在生产冒充注册商标的砂轮,且经营额达53915元。

  今年9月25日10时许,襄汾县工商局邓庄工商所执法人员对314队砂轮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成型车间查出“群山”注册商标标识1110张,半成品砂轮600余个;库房内发现有“群山”注册商标成品砂轮(规格400×32×3mm)23箱;现场还发现有一名工人正在制作砂轮。

  该厂提供的第595410号商标注册证显示,商标注册人为冶金工业部第三地质勘查局314队砂轮厂,注册地址为襄汾县张礼村,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砂轮,注册有效期限为:1992年5月20日至2002年5月19日。据314队砂轮厂财务处提供的会计统计报表显示,2002年11月20日至2004年9月26日期间的经营情况如下:2002年11月20日至当年年底,该厂停产无任何经营额;2003年一年间的经营额为50650元。2004年1月至8月26日经营额为3265元,共计53915元。另查获28张314队砂轮厂发(调)货明细,两份出库单,群山牌增强树脂切割砂轮23箱。

  执法人员还询问了314队砂轮厂的现负责人姚广林。现年38岁的姚广林,2003年4月15日成为314队砂轮厂的副厂长,今年7月1日起任厂长一职,并担任此职务至今。姚广林在接受询问时说,法人代表没有及时变更和商标到期没有续展还继续使用,是上任厂长遗留下来的问题,由于他到该厂时间比较短,连商标在何处印制都不太清楚。

  据该厂职工反映,该厂由于原任厂长在增值税方面出现了个人违法行为,从今年6月起就一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由于该厂职工均为改制后的下岗职工,为了再就业,今年7月1日姚广林任厂长后,多方筹资1.5万元,才勉强恢复生产。但至今还欠发工资款数万元,就连今年元月份的工资也尚未发放。

                              侵权证据浮出水面

  尽管该厂的职工希望执法部门考虑该厂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然而法不容情。10月14日,襄汾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该厂的行为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和违法经营。并依据规定,做出了“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限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没收商标标识1110张;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亲自督办此案的襄汾县工商局局长姚永强透露了执法过程中的一些细节: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进行查处时,却发现该厂原法人代表姜文进已于某今年7月1日变成了现法人姚广林某,同时执法人员从该厂电脑里调出的会计数据,发现只有今年7月1日以后的数据,而事实上自“群山”商标续展到期后,侵权时间主要为去年一年及今年上半年。现任姚厂长姚某说自己才接任不久,还称前任厂长和会计已换,他自己也不管以前的事。当时会计拿上报表就要走,由于以前多次来查处时,不是会计不在就是厂长不在,邓庄工商所的范清俊所长就急忙把会计堵住了。随后执法人员在该厂的档案室发现一个柜子锁着,而会计说这是前任会计的柜子,她没有钥匙。经执法人员耐心讲解“工商局有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并告知“你要是没钥匙我就先封了;如果你说假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经过半个小时的法规讲解,会计出去和厂长商量了半天,回来才说有钥匙,并把柜子打开了。里面正是去年及今年上半年的会计凭证,绝大部分的侵权证据终于浮出了水面。

  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营业执照和商标使用证复印件、违法使用商标的照片等材料佐证,襄汾县工商局依法对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省工商局商标管理处的负责人指出,自己注册了商标,但未按规定及时续展还照旧标注注册商标而遭受处罚,十分罕见,在我省以前还没有过。

                             专家称厂家要自我保护

  山西省工业产权研究会理事、太原仲裁委员会首任仲裁员、山西科卫专利事务所主任温彪飞律师指出,法律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懂法或者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就可能不经意间丧失了自己的权益,本案的不及时续展自有商标遭受处罚就是典型的例子。

  温律师还指出,本案还表现出经营者缺乏对无形资产的经营意识。无形资产的市场操作性很强,也日益成为占领市场的最有力武器,每个企业都应该派专人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无形资产的管理,因为不论是专利还是商标和商业机密,都具有专有的特性,这在生产日益现代化的今天,将决定一个企业区别与他人的独特性。丧失了独特性,企业就会沦为别人的附庸。同时无形资产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比如,发明专利的权利期限是20年,其他专利的权利期限就只有10年,一旦期满就会失去专有权,但企业可以利用自己在该方向上的超前优势,推出新的专利,就保持自己走在了同行业的技术前列。商标的有效使用年限每次只有10年,但可以无限期的续展。

  一旦企业对自己的无形资产管理不善,就会像该案例中的企业一样,10余年打造的品牌自己却失去了专用权,一旦别人抢注,就不得不拱手让人。实际上丢掉的不光是一个商标的专用权,更痛心的是丢掉了自己偌大的市场,而没有了市场,企业就只有灭亡。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我省的首位职业经理人、知行力管理咨询公司的知名专家王建中先生告诫经营者,该案反映出该企业的经营人员缺乏市场和法律意识,具体讲就是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会全面整合资源。市场的占有率取决于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商标是保护企业及其产品最有力的手段,前两年的商标抢注就是有人看到了商标的市场涵扩力,使用法律手段抢占别人的市场。同时对一个企业来说,商标等知识产权是很重要的资源,将来的重要性会越来越高,不会充分利用自己的重要资源,在市场经济中就无法确保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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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报记者 费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