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正确对待教工房屋产权问题


一、事情的缘由

山东理工大学又一批新房竣工后,为了鼓励教师购买新房,学校发文承认教职工的原来集资修建的房改房属于商品房(虽然房产证拖延数年才到手,但毕竟有了房产证),可按市场价格置换新房。例如旧房按市场价26万,自己再加10万可买一套新房。

应该看出,这一批住房对所有持同一批旧房的教师是一视同仁的。

可是当一些教师要求调离或市场购买新房的时候,上述文件中的话语突然不算数了,要求教师以原购价(6-7万元)退回现已升值到近30万元的住房,否则扣押档案。学校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出台了以下政策:

“与学校签定协议服务期未满人员不再需要校内住房而转让的,受让人需将转让房款的溢价部分交由学校代存,待转让人在学校服务期满后退还本息;未满服务期擅离学校的,溢价部分予以扣缴。

   ……我校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200310月份……

                                    (文件发布于2006629

二、学校违规之处:

一些教师在读博时是与学校签了协议,但签协议时住房已经属于自己的了,只存在违约时赔违约金和工资的问题,没有涉及住房。也就是说,不读博士,住房是跟其他教师一样是自己的。读博前如果调离,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因为硕士毕业已经工作四五年了。说来也可笑,读博士之前,住房是属于自己的商品房;读博士之后,私有住房突然充公了?产权变更如此之快! 产权不会因读博与否就由私充公。上述条文显然是交易住房学校一方临时增加的。

违约金是违约金,住房是住房,岂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另外,按照许多学校的通例,在此工作了近十年的教师也该有权利拥有自己的住房和处置权利了吧。也就是学校拖着不办理相关证件,否则你学校回购的价钱不合理我还不想卖给你呢。

三、正确的计算方法

对于五年前就已属于教师的住房,假如其原有住房市场价为26万,则正确的计算方法应是:

1)购新房者应交金额= 新房价 -旧房市场价26万;

2)违约调离者或到校外购房者应向学校交纳:旧房价26-[读博期间工资+学费+服务期限违约金]

(对博士来说,读博期间为学校干的工作和因读定向博士而失去选择重点高校的机会成本就不用计算了)

可学校的计算方法是

原购价8- 折旧费-[读博期间工资+学费+服务期限违约金]

显然这种算法是侵犯职工私有财产了,是在赚取老师的钱。或者说学校采取的是“一批住房,两样政策”,既对博士另眼相看,没有拥有住房的权利。

这可能也是“重视”人才的一条途径吧?!

四、再说协议书

协议中有一项,博士毕业后用到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可是读博期间,由于学校的改革措施(学生自由选择专业),已使相关专业淘汰。一位教师没有专业学生可教,又没有可计算工作量的研究岗位。没了服务对象,还要什么服务期?像这种情况,应该是学校一方首先发生了变化,服务期限和赔偿应该随之取消,如对待下岗职工一样。这时候需要的是照顾而不是变本加厉。人家在此工作十年也不容易呀!难道只有行政楼上的处级干部兼教授,普通教师就不想再有所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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