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重点问题汇编


 

  1、人类环境1972提出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2、生态平衡指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

  3、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包括: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任务是:A、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B、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C、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的:一是直接的基础的目标,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保护人群健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4、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具有广泛性。

  5、体系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污染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6、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1973年综合性排放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7、基础标准就是对制定环境标准的原则、指南、全国统一的、有指导意义的名词、术语、符号等所作的规定;方法标准是对全国普遍适用的试验、检测、分析、取样、统计等各种方法所作的同意规定。

  8、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原则:综合性、区域性、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规划和协调。

  9、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环境保护计划、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的原则(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10、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土地规划利用制度(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国家的经济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观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意义: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是贯彻“预防为主”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对民事侵权原则在环境法里的运用);“三同时”制度(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和其它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许可证制度(凡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征收排污费制度(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经济刺激制度(财政援助、低息贷款)

  11、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制定的,规定某环境要素中所含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最高限额的标准;环境基准是指当环境中某一有害物质的含量为一定值时,人或生物长期暴露在其中不会发生不良的或有害的影响;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或环境特点而制定的,规定污染源容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限额。以技术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浓度标准控制和依环境特点决定总量控制。

  12、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环境基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面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13、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环境法规的贯彻实施、是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所决定的、是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权益不受侵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4、环境法制定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依靠群众的原则、借鉴历史外国和外地的经验、稳定性和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在环境立法体现的规律有:物物相关律、相生相克律、能流物复律、负载有额律、协调稳定律、地时制宜律;其实施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法律的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国家实施、公民实施

  15、环境争执:主体就其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达成解决争执的协议、请律师主持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主持达成、请求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司法诉讼。

  16、环境诉讼的特点:对起诉资格放松了限制、被诉对象扩大、民事归责中无过失责任、绝对责任原则的采用、举证责任的转移、因果关系推定、两罚多罚制度、采用特殊刑法以及加重未遂犯等的刑事责任。

  17、大气污染:是指因某些物质进入大气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人们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系统遭受危害的现象。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对工业生产的危害、对农业的危害、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对动物的危害。把防治煤烟型污染作为重点。基本内容有:关于锅炉产品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关于新建窑炉和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标的规定、关于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和改进城市燃料结构的规定、关于控制地面扬尘污染大气的规定。

  18、水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地下水体,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平衡的现象。防治原则:同水资源管理相协调、同城市市政建设相协调、同企业的整顿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制度:化定重点保护区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强制应急措施、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

  19、海洋污染损害是由于人们的活动,直接或间接的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它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质量等有害影响。特点:污染源多而复杂、污染扩散范围大、污染危害持续时间长。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它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者其它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它浮动工具的行为,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的行为。

  20、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特点:感觉性公害、局部性和多发性公害、污染的暂时性。危害:影响工作学习休息和睡眠、损害听觉、引起疾病和其它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