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店应行行业促进之法


出处:网吧帝国网   作者:赵福军

互联网,天生具备媒体属性,同时天生也具备商务属性,正因为如此,才能创造门户与电子商务模式的长期生存,也正因为如此,才能够产生大量的网编群体与网商群体。

网民—网友—网商的趋势性变化,让国内互联网经济仅用十余年时间就创造近二十家上市公司,由于互联网在国内的存在时间并不长,是个新事物,是技术和需求驱动型的发展轨迹,这就要求立法者或执法者应该保持中立、开放的心态,而不应该简单套用传统的管理型法来监管互联网。

最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从8月1日起除“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等之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这意味着今后北京地区网店卖家,需要被严格物理监管起来。

从法律规则的发展阶段上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定位于管理型法,而非自治型法或回应型法。规则的提升和演变如果有规律的话本应该是一个从民间法到国家法,从专制型法(管理型法)到自治型法再到回应型法的趋势。专制型法(管理型法)是法的低级阶段,是一种有罪推定、压制型的规则,不是以一种行业促进或者服务为目的的规则。

美国斯坦福大学Darrel Menthe博士曾互联网“第四国际空间”理论,大意为:网络类似于南极洲,太空和公海这三大国际空间之外的第四国际空间。因此也不应该以某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则来区域性治理,甚至应该避免传统行政权的干预。如果说这种观点有点偏激的话,但却提供给我们一个思路,即行政官僚面对互联网创造的虚拟世界,不应该仍旧用传统的一套来强行套用。

据网友披露,一家名为名索网的企业信息查询网站,实质是北京市工商部门权力庇护下成长起来的商业站点,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网店的规定,让我想起了国内网吧行业的监管历程,当年四部委联合出台的,作为行业促进法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仅因一场人为纵火“蓝极速网吧火灾事件”而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专制型法(管理型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随后众多执法者手捧此管理“圣经”,对网吧行业进行了为期几年的运动式、非常规、非理性、捞利益式执法,结果让中国互联网的启蒙圣地、本应最有价值的IT产业链渠道终端——网吧,几乎丧失了本应有的价值与功能,成为社会诟病之所在,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后期的政府推进型连锁化,用了近四年时间仍旧印证了失败,“10+3”连锁策略早已如过眼云烟……

因此,笔者并不反对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甚至互联网行业积极立法干预,但结合现今情况,笔者希望出台的是行业自治型或行业促进型法,而非简单的专制型法(管理型法),否则必然是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