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不等于公平
其实,过去几年来,整个中国社会都已感受到了公平问题的紧迫性,政府投入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不过,把社会公平问题理解成单纯物质主义意义上的民生问题,用财富再分配政策来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似乎未得正道。
香港社会财富分配格局与社会的公平感之间的反差,以一种相对极端的形式表明,社会公平并不必然要求财富的平均配置,它的重点是创造财富的过程的公正性,而此种公正惟有通过法律之下的平等这样的制度安排方可实现。
就此而言,林行止先生的看法似乎也不准确。他说,如果内地能制定一套在“向钱看”与社会公平间平衡发展的政策,中国的崛起才对提高人类福祉有积极意义。他的这种论式仍在重复内地主流经济学家过去几年来所说的话: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或者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种说法似乎是说,公平与效率是两个不同、乃至冲突的价值,追求效率的制度安排与实现公平的制度安排是相互冲突的。
然而,在公平之外,无效率可言。詹姆斯·布坎南已经论证过:通过自由而开放的交易过程将使资源流入或保留在其价值最高的用途上,由此所得到的任何结果,都可以说是有效率的。当然,这种效率的前提是制度框架之正义,从而使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与他人平等地交易,这一点可同时保证结果之公平与效率。
所以,公平与效率是可以、并且必然同时实现的,它们是从两个不同角度观察所看到的正义的制度安排的结果。享有法治所保障之平等的人们之间进行的自愿的、自由的交易,其所得到的任何财富配置结果,既是公平的,也是有效率的。反过来,基于人与人的不平等、企业与企业的不平等所展开的经济活动,其结果既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效率的。
当然,历史上确实有这种情形,即一个社会的效率表现非常突出,而人们也有严重的不公平感,中国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过这种情形。但是,这种情形不可能长期持续,因为,公众具有严重不公平感,必然意味着治理体系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终必然损害效率。
孔夫子早就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这里的“均”,不是指财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政理均平”,也即正义的制度框架。对于社会的良性运转来说,重要的不是效率,不是物质意义上的财富多寡,也不是财富再分配,而是“政理均平”,也即,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实际上,只要有此种制度安排,这个社会就不愁富裕不起来;即便财富在不同群体、不同人之间的分配不均匀,人们也能够平和地接受之;即便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这个社会真的无法富裕起来,那也并不会影响社会的优良治理。财富本来就不是美好生活最重要的条件,富裕也不是好社会的决定性因素。
因此,公平不等于民生,公平是更高层面的价值,公平要求的是法治,要求的是让每个人在法律上实现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框架,只是简单地通过财政手段,拿一部分人的钱补贴另一部分人,那并不能使社会显得更公平。因为,如果在政府进行财富再分配之前,不公平的事情就已经发生了,那么人们已经形成了严重的不公平感,这种情感是财富本身无法轻易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