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化(15)-中国政治文化变迁的目标定位


从家长的政治文化走向民主的政治文化

1.民主文化是最佳选择。世界至今所经历的多种国家统治模式无论怎样千差万别和花样翻新,如果依据权力的分配来说,大约无非是集权与分权或专制与民主两大类。专制文化所造就的是那种奴性社会,以绝大多数人的一切自然权力的损害剥夺为基本内容,把国家、社会与民众的命运操纵于一个或少数几个人的股掌之上,政治的意义近乎全部地展示为专断独裁、压迫奴役与卑鄙野蛮。这种制度有时也驱使社会制造畸形发展的奇观:埃及的金字塔、古代巴比伦的空中花园、哈里卡纳苏城加里亚国王摩索拉斯陵墓、中国的长城和“兵马俑”,等等。专制的惨烈所产生的能量令人叹为观止。

民主文化能平等、公正地保障人所应有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等自然权利。自18世纪以来,它成为一个趋势,如滴水甘泉积而成江河,如江河奔涌汇而成大洋,那激荡翻腾的宪政浪

潮无时无刻不在冲蚀着专制制度这块浩洋中的孤岛。民主文化是

如此富有诱惑力,以至于在当代社会很少看到有哪路诸侯是堂而皇之地张扬专制而贬抑民主,甚至有些从专制王权和殖民者手中挣脱产生的新政府与民主体制相去甚远,也公然自命民主共和政体。

尽管如此,民主在某些方面仍然受到世界上一些思想家的批评。如在政府权力的选择问题上,这不仅是指在平等选举制度中公民同意的表象底下,隐含着难以确定的选举人的感情强度,而且还包括对少数人利益的顾虑。即是说过半数票产生的国家权力实际并不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

民主文化可能存在多数人剥夺少数人之虞外,还可推导出民主文化中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与自由之间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互冲突。因为在所有人都享有自由的时候,其他不可消除的因素会造成政治的不平等,有组织领导力的人可以用自己魅力和能力向社会施加影响,或通过其他途径来达到他们的目的;有钱的人则可以以其经济的影响力来达于政治目的;甚至一个拥有占人口多数的民族、宗教或职业团体也可以取得相对于少数另一部分人的政治优势。从而使民主的平等原则受到伤害。于是又进而要求对管理和领导岗位采取均等的轮换制。由此又出现了人们失去选择的自由,这种绝对的平等或平均实际上意味着民主中自由原则的牺牲。

虽然在民主秩序下并非一切方面都尽善尽美,但至少它具备使事情变善变美的必要条件;虽然民主不一定带来最高的效率,但至少它能帮助多数人免于受专制压迫的痛苦;虽然民主也难免失误,但至少它具有较强的防范和纠错机制。在民主社会,享乐将不会过分,而福利将大为普及;科学将不会特别突出,而无知将大为减少;情感将不会过于执拗,而行为将更加稳健;虽然还会有不良行为,但犯罪行为将大为减少。它能扩大公共权利的范围,而又不损害维护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民主的政治文化是一种为人类开拓进取准备了更大自由空间、更能激发人类创造精神的文化,是更有利于人的“生产性”和“潜能”发挥的文化。相比之下,专制文化不是为人的创造提供基础,而是把进一步的工作限制为派生性注解,它本质上是对自身模式的不断重复和无限抄袭。也正是基于相比之下这种明显的伦理和功利价值,民主的政治文化才越发成为人类的共同向往。

19世纪起,民主化浪潮发起了三次冲击,也经历了两次回潮。20世纪临近结束时,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洪波涌起,展示了它巨大的能量。1974年,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在欧洲南端涌起,导致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腊这三个位于欧洲的最后权威主义政权相继垮台;70年代末,民主化注朝漫延到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前殖民地拉丁美洲,一个接一个的军人政权还政于民。到80年代末,这片大陆已基本实现了民主化;80年代中期,民主化浪潮涌入东亚的菲律宾、韩国等权威主义国家并促成了它们向民主的过渡;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它又迅速席卷了前苏联和东欧地区,使这些国家相继走上了西方式的议会民主道路;也是从70年代中后期开始,强烈敌视西方文化的中东伊斯兰教世界也受到了民主化浪潮的强劲冲击,一批国家建立了半民主的政治制度;进入90年代,多党民主风潮登陆黑非洲,一党制政体或军人政权兵败如山倒,仅在数年之间,绝大多数黑非洲国家就转向了多党民主。

经过第三次民主化浪潮20余年的冲击,人类的政治生活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世界的政治版图已经大大改观。环顾今日世界,欧洲、北美、拉丁美洲、大洋洲都已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民主政体。在非洲,权威主义政权成了民主化浪潮中的孤岛;在亚洲,它也只剩得残破的半壁河山。从地域上,它涉及到亚洲内陆草原的蒙古、高原之邦的尼泊尔,也包括热带非洲国家;从文化类型上,世界各种文化如基督教文化、儒教文化、伊比利亚文化(拉丁美洲)、伊斯兰教文化、黑非洲文化等无一例外;从发展水平上,它囊括了作为超级大国的前苏联、实现了经济腾飞的韩国,也将一批最不发达国家裹挟其中。在这股浪潮中,经济成功带来民主,经济失败和危机也导致民主;和平改革叩开了民主的大门,高压政策也为民主催生;甚至一些偶发事件都成为转向民主的契机。总之,几乎所有的政治变动都指向民主,各种权威主义政体都以民主为归宿。这就是关于民主文化的价值。

2.人类社会应追求民主。第一,人的自然权利。人类最初是平等的,他们作为孤立的、自由的个体“在森林中漫游”。在这里并不存在统治。由于生存需要与原始物质生产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逐渐促使了人的占有意识的觉醒和扩张。于是原本处于蒙昧状态的自由个体便在原始生产的积累与分配中发生分化,少数成为奴役者而多数沦为被奴役者。不得不去思考这样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人的权利,另一个是关于权力的合法性。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平等的,因而没有什么东西能将任何一个人置于其他人的权威之下,除非他自己同意。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由是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放弃的权利。自然是客观和绝对的,所以,人就是绝对的,人的一切权利就绝对的,因而这些权利的放弃是荒谬的,不论何种方式的剥夺都是违背道德和自然的。

何种权力合乎自然法呢?那就是能够保障人民自然权利的权力理性政府。权力源于公民的委托,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与人的权利和天然性相反,国家权力是出自人为。凡是人为的东西,就必须经过相关者的同意。它应该也必须是建立在人们的约定之上。区别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和作为民意代理机构之“政府”的逻辑顺序。一切人被创造出来都是平等的,他们被他们的创造者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人们为了保证这些权利,创立了政府。政府之所以得到它们正当的权力,乃是由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只要一旦破坏了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它或废除它,并创立新的政府,使之奠基于这样的原则之上并以这样的方式组织它的权力,从而能够最适于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第二,人之物质本体需求的天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和自我价值实现理论,认为人的需要由低到高排列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这样五个层次。有一些条件是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的直接前提。它们包含言论自由、在无损于他人前提下的行动自由、调查研究和寻求信息的自由、防卫自由,以及集体中的正义、公平、诚实、秩序等。这些条件必须受到保护是因为没有它们,基本需要的满足就会受到严重威胁。人要追求自己的理想,人要实现自我的价值,人要张扬自我,人要解放自我,一句话,人要名实相符为人。但是那些传统的、不合理性的权力凌驾于人民权利之上,以种种方式给人的需求实现通道阻塞不畅造成的客观结果是,社会紊乱无序,人的创造精神的萎缩和人类文明发展的缓慢。克服的办法只有取消王权专制,代之以人民自己认可的权力。

第三,欲望腐蚀权力的事实。人的物质存在是自然的,其需求冲动也就是与生俱来的。人总要竭尽全能去谋求他所需要的东西。这种本能无可非议,但这种本能支配下的行为方式却要受到一种自然法理的限制,即这种谋求欲望满足的行为不能损害或妨碍共同体的约定和他人所享有的天然权利,这是对此加以评判的最基本标准。

我们认为,与人这一物质本体的需求天性联在一起的是欲望本能,它与人生存环境之间存在的永恒紧张与矛盾状况,使人一直处于难却的焦虑之中。这一点既能使我们在面对人类社会进程中文明与野蛮、光明与黑暗、功德与罪恶、进步与堕落等迷离复杂世像时,找到求解的答案,也能为人类社会的政治选择提供一个重要依据。尽管尚测不准或测不出,但我们仍可以说,欲望还未找到极限。在所有人类组织中,政治权力之所以是最危险的东西,而且同时又是许多人追逐无已的目标,正是因为在政治权力与欲望本能之间有一种潜在的缘分。攫取了国家权力的专制君主几乎无一例外以损害国民权利为代价来填满己私欲的胃口。欲望腐蚀权力,若要保证人民的权利,就要选择一个更好的文化,这个文化承认人民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主人”地位,承认政府是主权者用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和保证自己利益不受损害的被委托机构,承认政府官员是人民雇佣的对象。这种将政府权力置于人民控制之下的文化便是民主文化。对于时刻处于人之欲望本能威胁之下的权力来说,这个文化就如河床两边的堤坝,规约水流不成祸害;就像铁路路轨,导引机车不翻越轨道。

第四,个人成本效益的计算。尽管家国同构的专制王权以损害大众权利来满足自已私欲,可它们仍然要在自己的庙堂之上挂起“为民做主”的招牌。其一是说它公然认为权力应凌驾于民众之上,将关系错位、本末颠倒,在体恤关怀的“父母官”、“青天老爷”及“君恩皇德”的美名底下,掩盖的是十足的主奴实质;其二是说“为民做主”体现的仅是自身启动而非客观法治,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口号必然在专制权力持有者的随意性下变得飘忽不定或徒具虚名;其三,我们假定这个权力真正发自内心地要“为民做主”,逻辑推演的结果仍然很不乐观。人在社会中,是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从精神上来说,幸福与欢乐、痛苦与哀伤的真正承担者是个人,事情与谁有关,便会感受于谁,局外人所表示的同乐同恨或是同情,说到底意义并不大。从物质上来说,成本与效益、收入与支出的承担者也是个人。

应当看到,从人的自然需求本能到个人选择到个人投入到效益收回,这四大环节之间是一个创造循环逻辑圈。需求本能是原初启动,目标是快乐幸福;启动后的第一反应是个人为实现幸福目标的行为决策和选择;个人选择之后的反应是成本投入(劳动、资金、时间、精力、情感等相关要素);投入的结果反应为与本能需求直接相关的效益目标,或实现或不能实现。不管是由实现带来的快乐,还是由于不实现造成的痛苦,都会继续无休止地促成下一轮在需求本能推动下的创造循环逻辑圈的运动。这既是个人发展的奥秘,也是社会运动的玄机。在这个理论模式的对照下就可以认为,不管动机如何,如果一个权力越过个人本位的界限强行去加减乘除人们之间的喜怒哀乐、收入支出和成本效益的时候,这种“为民做主”就是独裁了。这说明,“为民做主”是靠不住的,比较起来,人民自己当家作主更可靠更保险。用公共选择的理论来说就是,每个人都充分表达自己偏好的制度,要比一个人或几个人想当然替大家选择要好。

比照经济社会,政治社会也是一个市场。在这里,政府是生产者,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是商品,人民是顾客。依照规则,任何“生产者”都无权把自己的“产品”强加“顾客”头上,而应允许人们在不同的施政方针中加以比较选择,然后预购。购买不是支付货币,而是包含着投票人利益趋向的选票。这层关系类似于经济生活中的成本与效益。如果付给了选票,被委以权力的政府却没有兑现选民的期待和要求,便是选民的亏本。一个不合宪政精神、政策粗制滥造、服务质量低劣,甚至坑蒙拐骗、专横霸道、反仆为主的权力就只有面临被淘汰的命运,由主权者来行使他们重新选择的权利。正是这一平等的自由选择机制,从根本上制约着公共权力要努力保证自身的产品质量,将顾客利益至上作为自己始终不渝的管理追求,将公正、依法、廉洁、高效的工作标准贯穿于公共产品生产与供给的全过程,以便获得公民的青睐和信任,否则它就难以立足。此为“人民是主权者”的价值所在。

3.我们该如何选择。民主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它总是在人类理性批判精神和科学求实精神的引导下,在物质基础设定的可能张力范围之内走着由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这样一个螺旋上升的轨迹。这个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进步都是值得后人欣慰和骄傲的。

民主有四个基本原则:即政治地位平等;自由选择的权利;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对公民程序的遵从。以其中第一个原则为例,一人一票的平等权利就经过了漫长的过程。照理,在一个政体下的所有人除了未成年儿童、精神不健全者和服刑者以外,兑现民主就应当都有投票参决权。可是从雅典一直到上世纪中叶前后,它都是一个有限制的实践。限制的范围包括年龄、性别、财产、种族、信仰、国籍、知识、健康等。事实上在19世纪,不曾有一个国家实行全民普选。以美国为例,选民必须拥有财产的法律规定一直到1850年才全部取消;妇女在1920年才得到选举权;黑人一直到1964年民权法案通过以后才在法律上获得与白人一样的选举权。

依这种对待人类文化财富的态度,在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中,我们应作怎样的选择呢?这就是在吸收和借鉴已有的民主宪政实践中那些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社会环境资源,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宪政体系。这主要是指养育和造就公民参与、权力制约、国家法治和社会议政的政治文化。

第一,公民参与。公民意志是权力存在的根本依据,承认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本体地位。在中国当代的条件下,所有精神健全、不在服刑期的本国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是不言而喻的。国家权力就是在他们的共同参与下形成的。但是,国家政权作为公民的意志体现,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直接从事国家事务的决策,而是指少数人的决策权是在多数人的委托和制约下进行。据此所形成的社会参与的逻辑链条是:社会在有资格的全体公民决定公民代表及其大会,公民其大会决定和委托国家事务的具体管理者。

第二,权力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因此就要通过制约来防止国家权力相对公民权益发生异化。主要包括:(1)宪法制约。(2)选举制约。(3)国家权力的分工制约。(4)社会舆论制约。(5)社会各党派的制约。

第三,国家法治。它是对“人治”的直接否定。法治的主要涵义是:作为国家生活的最高行为准则,所有公民、党派、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皆须无条件地、严格地在宪法与法律限制内活动;所有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地位、信仰、家庭、教育、财产等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和保证的各项权利,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团体以任何理由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与民主高度统一,它以确认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权者地位为目的,以保证公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后归宿。

    第四,社会议政。是指按照宪法,兑现公民对国家政务和公共管理事务的知情权、评论权和建议权。通过建立这样一种非正式的舆论渠道来保持公民与政府工作的沟通,从而在政策意志的输入与输出之间形成流畅、清澈、干净、健康的循环渠道。为此,政务首先就要做到公开和透明,让公民有条件了解政府政务信息并借以发表意见和建议;国家还需依照宪法,充分鼓励并保障公民合乎法律规范的言论、学术、创作等方面的自由和同政府直接对话的权利。保持这种社会参与通道的畅通,会有助于人民表达愿望、议论国事、影响决策、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