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国强承诺履行公约义务的“底气”何在?


       中央纪委22日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有关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做好实施《公约》第二阶段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积极借鉴各国防治腐败的有益做法和经验,更加积极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展示我们党和政府兑现郑重承诺、履行公约义务、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实际成效,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7月22日新华社)

    反腐败无国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为世界各国加强反腐工作、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领域的国际合作而通过的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已增加到100多个,这充分表明预防和惩治腐败,是各国共同的责任,符合人类共同价值观和道德观,符合各国和平、安全和发展的共同利益。

    而我国更是高度重视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合作,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自此,我国正式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国。这正如贺国强在讲话中所指出的,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中央纪委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第二阶段工作进展顺利。所以,贺国强特别强调要继续做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的有关工作,兑现郑重承诺,履行公约义务,坚决惩治腐败。

    贺国强态度鲜明,如此高调地发出惩腐承诺,我想,其“底气”有三。

    其一,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主法制不断健全,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确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部署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任务,惩治和预防腐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这一切表明我国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力度的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有能力切实履行公约,坚决遏制腐败。

    其二,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义务的重要体现。按照公约第6条,我国已指定该局为“可以协助其他缔约国制订和实施具体的预防措施的机关”。我国迄今已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90多项双边司法协助或引渡条约,与许多国家建立了反腐败领域的交流合作关系。这一切都表明我国愿意与更多的国家加强交流,分享经验,深化合作,共同推进公约目标的实现,以维护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

    其三,在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框架下,有关方面研究提出了打击外国跨国公司行贿犯罪问题的对策。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犯罪分子,被遣返回国,就是反腐法制国际合作的成功实践。

    因此,贺国强的郑重承诺,展示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向全世界展示了我们党和国家预防腐败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对我国今后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新闻链接:贺国强强调兑现郑重承诺履行公约义务坚决惩治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