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的临界点分析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临界点的问题,在新税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不久即被人们发现,已经不是新闻了,但可能还并不是每个企业都知道这个“技巧”,再翻出来与大家分享一下吧。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一做法虽然找到多方面的反对与责难,其实,在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上,确实不好管,不仅中国不好管,也是个国际性的难题。新规定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

 

总体分析:  

   比例与打折两方面的限制都值得关注,对于多数企业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似乎在所难免。无论是从其范围的确定还是其计算基数的明白,总是争议不断,全国范围来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其实,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非常重要,往往发挥关键的作用。然而,在既有环境下,还有一个纳税调整临界点的问题,可以关注下。

 

具体说明: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M,2008年业务招待费= 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且≤M×5‰,只有在Y×60% = M×5‰的情况下,即Y=M×5‰÷60%,也就是Y=M×8.33的时候,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3‰的临界点时,企业可最大程度的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M= 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同时考虑60%“打折”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 / 60% =83万元的话,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会最小。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大于计划的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即60万)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实际调整增加100-50=50万元,假设税率25%,涉及所得税=50×25%=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而付出了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小于计划的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即24万)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实际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假设税率25%,涉及所得税=16×25%=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而付出了44万元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