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已为南京中院受理》
今年七月初,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广东股民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已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允许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案是目前已知的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它对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中,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性意义,对于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具有现实意义。
被告陈建良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总经理。在任职天山股份期间的
原告投资者陈某,2004年6月21-29日前后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000877,
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因此,陈某于2008年2月下旬,委托宋一欣律师向南京中院代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南京中院收案后,进行了审查并向上级法院作了请示,于6月底,通知代理人可以交费立案了。目前,该案的开庭时间法院尚未确定。
在资本市场中,根据《证券法》,证券侵权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类,也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几年来,证券侵权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只局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没有涉及内幕交易类案件与操纵市场类案件,故该案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根据《证券法》,监管机关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就成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前置程序文件,此点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是一致的,在该案中,被告陈建良就是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而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刑法》提起公诉,予以刑事制裁,如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的当事人就已被法院判刑。
《可诉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一览表》
(统计截止:2008.7.3)
(一)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代码) 诉讼时效日 处罚单位
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000877)内幕交易案,2009.5.2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王黎敏买卖太钢不锈(000825)、柳钢股份(601003)内幕交易案,2010.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唐建买卖新疆众和(600888)内幕交易案,2010.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600447)内幕交易案,2008.2.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海深买卖大唐电信(600198)内幕交易案,2010.3.2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操纵股价
上市公司(代码) 诉讼时效日 处罚单位
王紫军买卖中国纺机(600610)操纵股价案,2009.12.1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周建明操纵15只股票价格案,2010.1.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