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日前在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的集体采访时透露,在我国农村基层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从信访、上访以及地方掌握的情况看,村委会选举的贿选比例大概在1%至3%之间。
作为“中国式的草根民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村民自治顺应了农村改革需要,目前已成为在农村基层实行的一项基本治理制度。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611234个村委会,村委会成员2411074人,其中中共党员占56%左右,女性成员占21%左右。(来源:《法制日报》)
客观地说,随着我国基层民主进程的加快,随着农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的逐渐增强,农村居民行使自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参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识不断提高。特别是自1988年颁布实施《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又作了修订),在全国实行村民自治以来,我国农村已经完成了6至7届村委会选举,平均参选率保持在80%左右,“海选”(选民一人一票推荐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在全国普遍推广。我国农村村委会民主选举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新事物的发展并不总是—帆风顺的,基层民主建设这一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所进行的伟大创举,经过10多年的风风雨雨,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贿选问题,家族势力、黑恶势力渗透基层政权等问题。其中又以贿选问题尤为严重。
为什么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为何会增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广大农民对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高。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广大农村实施的是人民公社制度,1983年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后在乡(镇)政府以下设置的管理区仍然属于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1988年以后将昔日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改为一级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五千年历史上第一次在基层进行的民主实践。但对我国广大农村来说,这仍是一项新鲜事物。由于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对用好自己的民主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所以被黑恶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第二,法律制度不健全。虽然至今我国农村已经完成了6至7届村委会选举,村级直接选举制度确立时间不长,许多方面还很不完善,因而给一些黑恶势力和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在各地都出现了一些贿选等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农村家族势力为了不让本家族的人“吃亏”,鼓吹宗族观念,动员本家族的人集中选票选本族人;二是个别在职村干部不干好自己的工作,而是整天走街串户联络感情,托熟人、亲戚为自己拉票,甚至通过“封官许愿”等手段到处游说;三是一些地痞流氓恶势力采用暴力手段恐吓群众,压倒办事能力强、能为群众办事实的候选人使自己当选;四是一些在外务工经商“成功人士”为了捞取政治资本,或者为了窃取集体资产,不惜花重金收买选票让自己当选。而在目前,我们处理贿选还尚存在诸多困难:首先是贿选的认定困难,目前关于贿选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一些村民为了顾及情面或害怕打击报复不愿作证;最后是处罚困难,如何让“贿选者”付出代价、承担法律后果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第三,随着近年来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国家不仅逐步取消了农业税,还增加了对“三农”的直接补贴扶助费用,村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多元化日渐凸显;一些地方对村“两委干部”进行了工资补贴,使村干部当选后不仅一样可以从事农业生产,收入也较以前有了比较可靠的保障;随着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村民群众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把握、对选举程序的熟悉程度都大大提高。这些因素使得农民的参选热情高涨,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逐渐加大,贿选的现象也就不断增加。
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遏制日益严重的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已经成为确保我国基层政权巩固的迫在眉睫的事情,及时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显得越来越重要。4月29日,我曾在博客中写了一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亟须修改的N条理由》,呼吁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中国民政部官员8月3日表示,《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草案已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部能够确保贿选现象减少、又易于操作,且能够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将出现在我们面前,使下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