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需要“钱权交易”
近来,做律师做得郁闷。所以,得出了这个“奇谈怪论”。
做律师,老是被“涮”--别人不兑现费用;做老师,收入太少--月工资1800元左右。无奈,只得委曲求全、低声下气地继续做那“贱业”:律师。
我作为所谓的“高级知识分子”(硕士,副教授),工资还没有作为工人的妻子多。为了成为顶天立地的男人,为了在家里有地位,为了养家活口,为了过上体面的生活,被“逼良为娼”--做律师苦钱。
做律师,我不懂经济,所以无法做财源滚滚的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只好做刑事犯罪案件--黄赌毒案件,做“捞人”(把人从“里面”“弄”出来,把人从死神手里夺回来)的工作。
而做刑事犯罪案件,风险极大。作为律师,你不敢去收集证据,因为怕坐牢--律师伪证罪;不敢接社会影响大群体性案件--有煽动之类的罪名等着你;不敢与当事人家里联系太多--有泄露国家机密罪威胁着你;不敢“漫天要价”--会被视为违规收费,会被判诈骗罪。
收费问题尤其让人烦恼。我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涉及经济权利的案件,律师可以按比例高额收费,甚至可以收到百万、千万的“天价”,而涉及到公民最重要权利的人身权利的案件,却只能收到可怜的几千、几万?难道国家这样做,是为了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保护?
实际上,刑事案件中有律师进行辩护的案件越来越少了,律师越来越不喜欢做出力不讨好的刑事案件了,刑事案件的辩护风险越来越大了。这样的现状,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对国家的法治进程是相当有害的。
人身权利与经济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利更为基本、更为重要。道理很简单,人身权利收到限制、剥夺和丧失了,就无法实现和享受经济权利了。
在我们国家,人权已经被所谓的“生存权”替代了。生存权被视为所谓的“基本人权”。实际上,人身权也是基本人权,甚至比生存权更重要。
我们认为,生存权与人身权都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人如果像猪狗一样活着,其人身权没有得到合法保护,这绝对说明了其生存权没有得到保护。人毕竟不是纯粹的动物,人必须活得真正像一个人。
活在社会生活中的人,你如果没有免除恐惧的权利,你要违心说假话,惧怕说真话会遭到不利、甚至灭顶之灾、牢狱之灾,你如果不能像小鸟一样自由飞翔(人身自由非常有限,没有迁徙自由),这样苟且偷生的生存有什么意思呢?你还是一个完整的人吗?
人的人身权利既然如此重要,为什么律师在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辩护时,在把一个公民从牢狱之灾里面解救出来时,把一条无辜的生命继续保留在这个世界上时,如此费尽心力、担惊受怕,却不能获得“暴利”呢?
重要权利与丰厚利益需要挂钩,风险与利益应当持衡,律师行业的“权钱交易”是完全必要、完全合法的。对刑事案件收费予以限制,是违反经济规律的,是违法的,危害是巨大的。
如果到了那一天,律师能够“合法”进行“钱权交易”了,就意味着我们的法治环境大大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