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日前下发一份红头文件,旨在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不得提拔任职,已经提任的应予以降职或免职。因滥用职权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依照失职、渎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9月2日中国新闻社)
说起“形象工程”,人们都不陌生。《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形象工程”一词的基本解释是“为树立良好形象而修建的建筑工程”。在现实中,“形象工程”一词的外延被延伸了:不仅仅专指建筑工程,凡是能够“代表政绩”的大规模行动或举措都可名之为“形象工程”。
而就一些地方兴起的“形象工程”而言,其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的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既为广大群众创造了美好的生活环境,又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由此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但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形象工程”却开始变味了。在一种夸大的表现欲驱使下,一些地方不分青红皂白地建造大广场、宽马路,使“形象工程”变成了单纯为形象而建造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不量力而行,不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具体实际,华而不实,或根本就是欺骗,是“驴粪蛋表面光”。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更是显而易见的。
我感到,最典型的要数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任期间劳民伤财地搞了好几个大的“形象工程”。仅光大机场一项耗资从6000万追加到3.2个亿,将经费摊派到阜阳市的每个人身上,阜阳市的政府工作人员、教师、农民每人被摊派了数百元钱的机场建设费,同时下达硬性财政收入指标,而这些虚假的政绩也为其升迁带来了“好处”。还有辽宁省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1997年上任后,就开始大搞“形象工程”,一是修建百里环城公路,二是建成百里环城水上带状公园。随后,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的力度和规模,完成了包括交通主干道、立交桥、广场、草坪在内的一大批工程项目,为沈阳市容增添不少亮点。但是,在辉煌“政绩”的背后,到底存在多少“猫腻儿”,恐怕只有“天知地知慕绥新知”了。
可见,喜欢大搞“形象工程”的人,主观上并不是为人民造福,而是想通过这些“形象工程”给自己戴上几道光环,受益的是个别官员,受害的则是广大老百姓。因为老百姓的血汗钱就这样付之东流了,到头来责任该怎么追究,往往是不了了之。
所以,甘肃省对热衷于搞“形象工程”的官员实行免职问责的举措,确实让人眼前一亮,值得借鉴效仿。只有让那些喜好搞“形象工程”的官员没有升迁的机会;让那些搞了“形象工程”的干部被免职问责,严重渎职或造成严重浪费的绳之以法,才能让官员有临深渊、履薄冰的畏惧感,远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才会把精力用到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实事上。如此,也是国家之幸,人民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