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
地点:北京
纪念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60周年,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和北京市社会主义学院举办理论研讨会。孙津参加会并发言。以下是发言稿。
新型政党和民主政治的创制
孙津(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所长、致公党北京市副主委)
在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正确处理的五个关系中,第一个就是政党关系,因此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就在于,执政党和参政党作为政党的一致性是什么,或者说,参政党根据什么也是一种政党类型。另一个与此有关的问题,就是民主政治,其主要内容是协商民主和民主监督。我认为,理解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一种新型政党和民主政治的创制。
显然,上述问题涉及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两个方面,因为这两个基本政治制度既形式区别,又内在联系。就区别来讲,多党合作属于政党政治的范畴,其合作指的是党际关系,而政治协商既包括党际之间的协商,又包括各政党以及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层面的协商。就联系来讲,一方面,多党合作本身就具有政治协商的功能,另一方面,人民政协体制为多党合作及其政治协商功能提供了重要、甚至主要的机制和载体。这种区别和联系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因此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两者的合法性是相互支撑的。
上述情况是中国政治的现实,但是还需要自觉进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自身的理论建构,以利于澄清和解决一些模糊不清、甚至误解的问题。由此,本文试图从理论的角度,指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通过分析指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一种紧密联系、互为表里的政治创制,其核心含义,在于如何理解和认识一种新型的政党特性和民主特性。
一、问题的提出
应该说,相对中国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以及统一战线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功来讲,相应的理论建构和研究明显滞后了。就现实的状况来看,现在的相应理论或者是对事实的重复解释,或者是解说既定的政策,都不足以支撑理论自身的建构。理论建构是个大工程,不过就这里讨论的话题来说,其核心针对有两个。一个是共产党在多党合作中的领导或执政地位,另一个是政治协商的民主形式及其实效。事实上,所谓理论的滞后,主要也就体现为对这两个问题解释的不充分,或者说不够理性自足、不够自我完整。
对于第一个问题,其实就是多党合作的根据,也就是如何回答由领导和参加关系构成的政党政治的合法性。对此,依据相关文件和政策决议的表述,现在的规范解释大致可归纳为几个方面。第一,共产党领导是历史形成的。这个解释陈述了一个事实,即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显然,这种陈述主要是历史性的,尽管今天仍然如此,也是由历史(包括作为历史的延续的现状)来支撑未来的合法性。因此,虽然这个解释是对的,其根据也是真实的,但从逻辑上讲还不足够充分。第二,中国的现实不可能设想有能够替代共产党的政党存在。这一解释指的是合法性,即共产党具有的执政能力。这个解释也是对的,但是,这种作为能力的合法性是在结果的意义上成为原因的,所以从发展的角度讲还不够完整:一方面,它预先排除了政党在数量变化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它不能解释某种合法性所具有的合道德性。第三,共产党具有“三个代表”的品格和特性。这是一种道德判断,它为合法性补充了合理性。不过,由于这种判断本身的排他性,就使某种道德的所属成为一种宣称(尽管也可以是符合事实的),并且从普遍性上排除了道德选择的可能性。因此,就理论本身的理性自足来讲,这种合理性在政党政治的普遍性上仍然不够全面。
关于政治协商的民主形式和实效,主要的问题是表述不明确,或者说缺乏针对性。第一,关于民主运作的主体。这个问题主要是指政治协商在结构上的代表性,也就是协商各方的代表资格何在。简括地说,这种主体的“代表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党际关系和人民政协内部的构成。在党际关系上,如果说共产党的政治协商资格(以及领导地位)在于“三个代表”,那么民主党派的资格似乎就只在于它们作为参政党了。然而,这只是法律(当然是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即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至于民主党派代表什么、以及八个民主党派各自代表什么,仍然不很清楚。在人民政协内部,各政治力量、社会群体、以及独立个人的代表性主要是以“界别”来划分的。但是,界别只是某种分类方法或手段,作为参加协商的政治资格仍是不充分的。第二,关于民主的运作机制。这方面的问题很复杂,不过就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在合法性上的互为支撑来讲,比较不清楚的、但却是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党的领导,包括结构和功能两个方面的领导。人民政协接受同级中共党委的领导,这在结构上是明确的,但是,这种领导和政协内部的中共党组领导在功能上的规范就不很清楚。比如,在人民政协成员构成方面,协商主要在同级和上级中共党委、界别中各种组织的领导、以及各候选委员所在的中共党委或党组织之间进行;即使在人民政协内部的常规政治协商工作中,领导也是由政协常委会、而不是政协的中共党组来实施。第三,关于民主的形式和功能。中共中央2005年的5号文件指出,“人民政协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在这里,将民主作为主要课题或题目之一是比较清楚了,但其形式和功能仍需明确。比如,它至少包括政协的活动都应该是民主的、政协的履职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民主应该是政协的工作目标之一等含义。然而,这些还不足以说明民主政治的合理性以及以民主的形式进行政治协商的功能旨向等问题。同样,一些具体的问题也还需要更明确的说明,比如,这里的民主是指政治民主还是作为政协职能的民主监督、团结是指政协内部的团结还是由政协来实施的统一战线等。如果这些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理论说明,团结和民主(不管是否作为主题 )就可能失去其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针对性。
从上可以看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自身的理论建构是很有必要的,不过就上述存在的问题来讲,其核心或关键是要解决如何认识政党政治和政治协商在其特性上的创制,因为这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创新内容,在现有的政治学理论框架内很难得到符合实际的解释,而各种文件和决议由不足以替代理论本身的科学性合自足性。
二、政党政治和政治协商的创制
政党政治是现代国家运作的一项基本政治内容或要素,政治协商则是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功能机制,因此,有关它们的理论应该具有普遍性。但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构成部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都是制度层面的创新,需要有自己的理论建构。
先说政党政治的创制。应该说,在政党政治的运作中,除了中国,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存在不同形式的多党合作。但是,一个根本的区别在于,中国的多党合作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而其他国家的多党合作是从属于多党竞争体制的。比如,当某个政党不能取得执政所需要的多数选票时,它就必须联合其他政党共同组阁,但这种联合的前提、甚至形式本身都是多党竞争体制的功能体现。因此,虽然多党合作不是政党政治的全部内容,但是中国在政党政治上的主要创新,就是多党合作制度。这方面的创制包括两个基本内容,即新型的政党和普遍的合理性。
关于新型政党的创制,主要有三个内容。第一,政党可以不必具有执政资格而成立。不管如何定义政党,从政治学理论以及几乎所有国家的实践来看,执政资格都是内在于政党的属性之中的,是否真实执政只是形式问题。但是,中国的民主党派作为政党是自觉放弃执政资格的。事实上,现在对于中国多党合作的许多误解,究其普遍的和根本的原因,正在于隐含着一个疑问,即民主党派是否能够算做一种政党。但是,既然这个世界以前并没有政党政治,所以无论从逻辑还是实践上讲,都没有理由否定中国可以发展出一个新的政党概念(包括不具有执政资格)、以及创造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第二,政党的功能可以以体系的形式成立或实施。多党合作在其他国家不仅是从属于多党竞争体制的某种形式手段,而且严格说只是行政层面的合作,并不是政党合作本身。中国则不同,多党合作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领导和参加关系中的合作。换句话说,九个政党构成了一个整体的政党体系,领导和参加、或者说执政和参政的关系只是体系内部的地位和职能分工。第三,实体政党的排他性。作为实体,不同的政党应该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在中国,民主党派的独立性之所以不包括执政资格,除了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根本的因素,即共产党的政治理念和道德品格是具有排他性的。对于这一点,《共产党宣言》讲得很清楚,即共产党如果不宣称并真实地坚持共产主义,它就不叫共产党,它所干的社会主义就是不彻底的、甚至是虚假的。如果可以用“三个代表”来表征这种政治理念和道德品格,那么这种代表性就是共产党自身的基本属性,是否真实实施了这种代表性也是由共产党自己的自觉行为来保证的。否则,共产党就不叫共产党,或者是假的、变质了的共产党。
显然,新型政党概念和它的制度设计应该是一致的。但是,这方面的创制必须具有普遍的合理性,否则从世界角度来看,这种创制只是中国自己的宣称,仍然不具有理论的自足性。简括地说,这个普遍合理性就在于减少政治浪费,因为至少从逻辑上讲,所有政党政治的设计都希望避免政治浪费。西方的多党制是否成功避免了政治浪费是一个可以讨论的学术问题,从选择的角度讲,我们只能说各国的做法有其自己的道理和现实情况。在中国,不仅实践证明多党合作是减少政治浪费的最佳制度选择,而且从理论上讲,这种创制也有其充分的根据。首先,在今天,民主党派本身都已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这是它们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基本政治前提和基础。其次,除了前面已经说过的历史、现实、能力等各种原因,民主党派自身的构成因素就表明,它们参加多党合作的政党体系在减少政治浪费方面具有多党制不可替代的优势,即作为某些领域或方面的代表,可以用最小的成本,在化解社会矛盾、集中各界智慧、促成科学决策和减少决策失误、以及监督和促使共产党保持其先进性等方面,为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提供最多的便利。因此,不搞多党制不仅是政党政治的选择问题,更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题中之义。同样,根据减少政治浪费的原则,现有的政党体系中各实体政党的数量变化也是排他性的。
再说政治协商的创制。第一,在中国,政治协商不仅是一种政治运作功能,而且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因此,除了各种实体关系之间的政治协商,还设置了法定的机构,即人民政协。第二,这种固定机构的设置大大拓展了政治协商的范围、功能以及机制。一方面,多党合作同样可以在人民政协体制内实施,另一方面,人民政协体制内部的政治协商也不局限于九个政党。同样,各种代表性的确定和划分不仅扩大了政治协商的范围和层面,而且大大提高了政治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第三,由于协商的各方在总体目标上的一致性,所以协商不仅仅是达到某个具体目的的手段,更是整体性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机制。第四,由于具备了前述三点特性,协商民主才可能成为与票选(或票决)民主既平行区分、又相互补充的一种民主形式。从运作程序来看,似乎是协商在先、票选在后,但这种先后所体现的是政治协商的整体功能,或者说,先和后的结果都是由协商给出的。因此,中国的协商民主既是某种民主形式,也是政治协商的自身特性。第五,协商和决策是相互区分的。多党合作保证了政党以体系形式运作的真实性,人民政协以固定机构的形式和职能提供了决策依据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是,就像民主党派放弃执政资格一样,人民政协也不具有决策的功能,否则它所具有的“协商”特性成为是一种自相矛盾。其实,从职能分工上讲,人民政协和多党合作在这方面也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民主党派同样没有决策权,否则就和它作为参政党的特性自相矛盾。然而正因为如此,民主监督才是政协和民主党派的专有职能,因为至少从理论上讲,没有权力就谈不上腐败,所以由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来实施的监督应该、也只能是民主性的,而这一点也再次表明,新型的政党政治和政治协商与新型的民主创制是一致的。
三、小结:新型的政党和民主政治
第一,中国进行了全新的政党政治和政治协商创制,其核心含义就是创造了新型的政党概念及其运作体制、以及法定的政治协商机构和制度及其职能。
第二,执政党和参政党在中国具有全新的概念含义。就执政党来说,这是世界通用的概念,其针对的相应概念有两个,一是处于非法状态的革命党,另一是选举失败的在野党或反对党。在中国,由于不存在在野党和反对党,执政党的存在特性就具有了排它性,因此它的相对概念应该是参政党。但是,全新的概念也会带来相应的误读或误解。比如,所谓中共由革命党转型为执政党,本意是指面对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但是如果将此理解为政党特性的变化,就可能出现与事实不相符的误解。首先,中共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至少从井冈山开始),一直就是武装斗争和建立政权并有效执政并重的。事实上,当新中国成立时,中共已经在解放区、根据地、甚至游击区有效执政了20多年。因此,无论从逻辑还是实践上讲,革命党和执政党的特性和功能都可以由同一个政党来并存和实现。其次,如果革命党有其特定的政治理念和道德品格,那么它们并不必定因为转型为执政党而失去。相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共都延续、保持和发展了它作为革命党所具有的政治理念和道德品格,因为这些理念和品格是共产党的自身属性,也是在共产党成立之日就明确宣称了的。所以,把革命党和执政党做分立区别的理解,很可能是毁损了自身的特性,或者说降低了自身的要求。至于参政党这个概念,应该是针对一个完整政党体系内部的分工来说的,所以是中国特有的政党政治概念。但是,正因为这个体系的存在,参政党才具有了政党成立的全部要素和特性,换句话说,各民主党派都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党。
第三,中国政党政治和政治协商的创制一方面是全新的,另一方面又必须在理论上具有和世界上其他政党政治的相同性和可比性,否则这些创制在理论上就不可能是理性自足和普遍合理的。这方面无疑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不过就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来讲,除了前面已经说过的减少政治浪费这个普遍合理性,还有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政治特性的一致性。事实上,不仅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以政治目标的一致性为前提和基础的,其他国家、或者说西方的多党制及其相应的各种政治协商形式和功能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正确理解中国的政治,还是在创制中建构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理论,政党以及政党政治(包括政党、组织、机构、功能等)的特性都是必须考虑的关键或重要因素,而现行政治学(也就是以西方为主流的政治学)恰恰在这方面具有致命的形式主义偏向。
第四,新型的政党政治和政治协商与新型的民主创制是一致的。几乎在所有领域,民主都是一个基本的主题,但是,至少因为世界的民主是各种各样的,所以适合某种政治制度的民主也需要创制。就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来讲,不仅本身都具有民主的特性,而且这两个制度的关系就是新型民主的某种功能体现。从历史来看,多党合作既是一种政治制度的选择,也是政治协商的产物;从现实来看,多党合作提供了政治协商的合法性,而人民政协则是多党合作的主要机构平台和功能载体。如果从人民政协内部来看,不仅民主作为政协工作的基本主题之一,也不仅民主监督是政协的基本职能之一,而且政协构成的代表性本身就是一种民主形式。现在对于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的代表性有很多讨论,包括对所谓“趋同性”的担忧。其实,真正的代表性应该是指某种政治上的代表功能。比如,对于民主党派来讲,其代表性应该是指某个党派、尤其是其成员对所联系对象的政治影响力。换句话说,民主党派成员不仅应该是其本专业领域的精英或带头人,更应该具有将自己对于中共的政治态度影响和带动所联系对象的能力。对于政协成员,他们的代表性更具包容性,而其关键的特性仍然是政治性的,因此从整体来讲,政协的构成应该包括政治态度、甚至派别上的左、中、右各方。在这方面,比例结构当然不是平均分配,而主要是由政治需要来决定的,但对于成员个体的政治要求底线,则应该是不违法的公民即可。同样,中共与民主党派、党与政协、政协与人大和政府以及统一战线等种种关系,也只能在新型的政党政治和政治协商与新型的民主创制的一致性这个基本前提下才是可以理解的,也才可能是具有真实含义的。
第五,新型的政党和民主当然远不限于上述内容,不过从理论的自觉建构来讲,最为关键的意识在于,创新的概念和实践必须用创新的思维来理解,而新型政党和民主的生命力及其实效也都取决于它们自身的不断创制。
主要参考文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外文出版社,2007年版。
中共中央2005年5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中译本,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