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左至右为孙中利、王俊峰、张双艮
以上为张双艮收到的邯郸市跃峰渠管理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邯郸跃峰渠管理处突“裁“三维权职工?
本报讯:
2009年10月20日,邯郸市跃峰渠管理处孙中利、王俊峰、张双艮三名十几年工龄的职工,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权过程中,却突然被单位告知终止劳动合同。三职工对此极为愤慨,表示会继续维权到底。
十余年临时工作难转“正” 保障待遇低无奈选仲裁
张双艮系1997年2月底通过工人子弟招聘方式,邯郸市跃峰渠管理处招用其进入该处从事临时工工作。开始在该处海乐山水电站从事电器操作,2000年4月份调入工程队工作,从事施工。2009年5月19日,调入海乐山水电站工作至今。
王俊峰系1997年2月底通过工人子弟招聘方式,邯郸市跃峰渠管理处招用其进入该处从事临时工工作。1997年5月26日经邯郸市农田水利局培训。97年7月调入台庄所工作;99年9月调入张二庄所工作。2009年5月19日调入海乐山水电站工作至今。
孙中利系1992年12月底通过工人子弟招聘方式,邯郸市跃峰渠管理处招用其进入该处从事临时工工作。在老叼沟水电站从事机房操作人员。1997年初调入工程队。2009年5月19日,调入海乐山水电站工作至今。
在以上三人工作期间里,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仅孙中利适用),每日6元,每月180元;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每日8元,每月240元;1998年1月1月至2000年12月31日,每日10元,每月300元;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每日16元,每月48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每日19元,每月570元,以上工资有些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期间无体息日。至今未给三人办理社保三险,也未同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与管理处同工、同条件、基本同时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工资不同酬现象严重,每人各项工资损失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数额达275069.1元。
在2009年6月,三人经与管理处协商未果,无奈向邯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诉。邯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下达邯劳社(2009)第320、321、322号裁决书,裁决支持管理处与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落实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另一半工资10580元、管理处为三人办理08年1月至09年5月的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社会保险费。
仲裁裁决难满意,峰峰法院立案要签保证书
三职工对裁决不满,认为裁决书未纳入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劳动关系严重违背《劳动法》第2条等规定。虽然管理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由于三职工既不是其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也不是正式工作人员,但却是与管理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应适用劳动法。
2009年9月15日三职工向峰峰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一直未立案答复。2009年9月29日,峰峰矿区法院立案庭要求三职工必须对诉求第一、二项签订保证书。即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该诉求,如果判决支持却执行不了,法院不承担责任,由三职工自负。没有办法,三职工被迫签订保证书后,峰峰矿区法院才勉强立案。据了解,管理处对裁决也不服,也向峰峰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让签保证书刚立案,单位终止通知接踵而来
2009年10月20日,三职工收到了管理处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均规定:王俊峰、孙中利、张双艮:因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经管理处研究,决定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管理处将不再为你安排工作岗位,如不服管理处决定,请你收到本通知起6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特此通知。邯郸市跃峰渠管理处,2009年10月20日。
三职工当场向管理处主管质问:我们到底违反了什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主管答复:你们告单位,这就是原因。管理处人员根本不提是因为什么事情解除劳动关系。
从维权之日以来,三职工从未违反过劳动纪律,即使是仲裁开庭也是按规定请假的。
当日下午,三职工向邯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以上通知撤销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张处长表示下周二会明确立案。
同时三职工已经向《燕赵都市报》、《工人日报》等媒体反映,不日将有相应报道出炉。
王俊峰对此说:当时在法院签保证书时,只是认为这是法院协商双方的一种方法,没曾想法院这一签保证书,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我们怀疑单位知道了法院的作法,单位胆子才大起来。
另外孙中利又说:单位这样做,是杀鸡给猴看。单位是怕和我们类似的临时工都参与维权,所以有了这次终止劳动关系。
在三职工10月20日收到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后,三职工当日已经向邯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同时三职工的代理人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殷清利表示:在代理劳动者及职工维权的诸多案件中,还是第一次碰到在维权过程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对于解决劳资双方矛盾有百害无一利,我相信劳动者最后终能维权成功。
三职工呼吁百名工友:只有团结起来,才能维护合法权益
三职工对此并未选择退缩,相反他们坚定了自己的维权信心。他们表示会每天向管理处或邯郸市水利局反映。
另外,呼吁与三职工同样境遇的工友,不要再沉默,不要被管理处的举措所蒙蔽。只有维权到底才是出路!
附:相关材料
2009年9月15日交峰峰矿区法院,共1页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双艮,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前西佐村5队20158号,系被申请人水电站临时工。电话:13962065989。
被告:邯郸市跃峰渠管理处
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市区黑龙洞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田更书,该处处长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视同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决被告立即给原告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自入处至今的以上应由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补足自1997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底劳动期间低于最低工资部分的工资报酬 7390元;
4、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项最低工资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计2097.5 元;
5、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与正式合同工低于同工同酬部分的工资损失计163658.6元;
6、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计47096 元;
7、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第六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计11774 元;
8、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付另一倍的11个月工资计18623元;
9、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09年1月1日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至09年9月底的另一倍工资 15237 元;
事实理由:
1997年2月底通过工人子弟招聘方式,被告招用原告进入该处从事临时工工作。开始在被告海乐山水电站从事电器操作,2000年4月份调入工程队工作,从事施工。2009年5月19日,调入海乐山水电站工作至今。
在此工作期间里,1997年3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每日6元,每月180元;
1998年1月1月至2000年12月31日,每日8元,每月240元;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每日10元,每月30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27日,每日16元,每月480元。工作期间无体息日。
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社保三险,也未同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所给的工资不仅低于邯郸市最低工资,且与被告同工、同条件、基本同时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工资不同酬现象严重,各项工资损失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数额巨大。
现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首先选择劳动争议起诉,邯郸市劳动争议起诉委员会作出邯劳裁(2009)321号裁决书(原告收到日期为2009年9月14日,被告收到日期为2009年9月10日),现不服特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