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受托支付:信贷资金入市终结者?


 

贷款受托支付:信贷资金入市终结者?
张吉光
在宏观经济尚未企稳回暖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是银行信贷资金创纪录的天量投放,而民间投资并未有明显增长;另一方面是股市房市的快速上涨,而上市公司业绩并未全面好转;人们自然很容易将两者联系在一起,并得出“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房市”的结论。关于信贷资金是否进入股市的争论也成为2009年上半年最热门的话题。在此背景下,银监会先后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出“贷款人受托支付”。其意图十分明确,直指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一痼疾。不过,从上述办法的有关规定、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现实路径以及借款人信息管理等因素来看,银监会推出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虽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信贷资金违规被挪用问题,但寄希望于贷款支付流程的变革来终结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的愿望可能会落空。
1、化整为零,绕开政策规定
所谓贷款人受托支付,就是企业的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银行不再直接将贷款资金打入借款企业帐户,而是先由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交易支付的相关情况,银行审核通过后将贷款通过借款人帐户直接划至支付对象(即贷款最终受益人)帐户。显然,银监会试图通过要求银行对企业借款用途进行审核来控制贷款流向,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把“银行对贷款用途的审核”作为放款的前置条件,从而将贷款资金与贷款用途捆绑在一起,正是贷款人受托支付与现行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本质区别。理论上讲,贷款受托支付方式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换句话说,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实际效果将取决于其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这一规定在明确了政策具体执行门槛的同时,也为银行和借款人规避政策提供了机会。借款人只要将单笔大额支付分拆为多笔,降低单笔支付金额,将每次贷款使用金额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5%和500万人民币一下,就可以绕开政策规定,不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这种做法并不鲜见,与国内商业银行基层单位为绕开审批权限而采用的“化整为零”方式如出一辙。而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实施后,不仅对银行的现有业务流程和岗位设置产生影响,也会对企业的资金使用、现金管理等行为带来不便,还有可能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在此情况下,银行和企业必然存在采取上述方式规避政策的强烈冲动。
2、手法多样,资金流向难控制
“信贷资金被挪用(以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为典型)”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在目前情况下,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很难进行有效监控。此次银监会试图通过变革贷款支付流程,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解决借款人不按申请时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即挪用信贷资金)问题。银监会的逻辑是,只要银行严格控制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并按该用途将贷款直接划至最终受益人,信贷资金被挪用问题便迎刃而解。问题显然没有这么简单。从现实情况来看,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手法多样,路径复杂。笔者曾将其归纳总结为六种途径,即虚拟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资金直接进入股市、借道关联企业或第三方帐户进入股市、通过高管名义间接入市、借助“票据业务”进入股市、个人贷款套取现金入市,以及证券公司从银行融资进入股市。在第一种情况中,一些企业申请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然后“置换”出自有资金用于炒股。显然,这已不是贷款支付流程改革所能解决。更进一步说,即使银行可以通过贷款受托支付防止直接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但银行又如何确保贷款的最终受益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从而贷款最终受益人不被借款人控制或利用(这正是前面提到的信贷资金入市的第二种途径)?显然,银行不能无休止的跟踪资金流向,并加以控制。此外,“票据业务”也是企业套用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常用手段,但银监会此次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未将其纳入其中,只是提出“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从而为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留下“缺口”。
3、信息受限,银行难担重任
从银监会发布的文件来看,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和控制,并对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问题承担监控不力的责任。如前所述,信贷资金违规入市问题之所以长期以来难以解决,除了跟企业千方百计、多种手法套用银行资金有关,关键的原因在于监控企业资金流向所需要的信息缺乏。即使是银监会也很难通过单独行动收集到证明信贷资金入市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首先,由于企业的相关信息分散于各开户银行,一旦企业将资金从一家银行划到另外一家银行,前面这家银行对企业贷款资金的监控就被打断。显然,如果没有各商业银行的统一行动、信息共享,要想在监控企业贷款资金流向上有所作为,仅凭单个商业银行的力量是不现实的。其次,要想准确判断企业贷款资金是否流入股市,就必须清楚的知道企业的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及两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而证券帐户就监管角度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畴,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具体负责。显然,这已超出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利范畴,更不用说作为被监管者的商业银行。换句话说,有效监控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离不开银监会与证监会的合作,特别是信息共享方面。最后,按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只负责从借款人到贷款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这一环节的资金流动,至于贷款受益人如何运作这笔资金并无监管要求。如果借款人与贷款受益人之间属于关联公司或者借款人可以实际控制贷款受益人,银行仍然难以防止信贷资金在贷款受益人环节或之后的环节进入股市。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信息缺乏,企业的相关信息分散在不同银行、不同部门,缺乏统一管理。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只能是有心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