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4
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的溯及效力
陈绪国
物权的溯及效力,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的集中体现,是物权法效力正常、圆满状态的一个参考指标。不仅仅是考量物权人合法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指标,而且是考量物权法圆满状态的指标。
物权、亚种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等各种物权,从成立到变更、转让、消灭,整个过程是处于运动状态之中的,类似于击鼓传花那种游戏,最终传到谁是谁的。但又不同于击鼓传花,因为击鼓传花是在短期内众人在场完成的流水作业,而物权的传递往往是长期性、私密性的流水作业。无论是政策性物权还是技术性物权,都必须以物权的圆满状态开始、以圆满状态结束,检验物权主体和客体圆满状态的一个工具,就是物权的溯及效力。本文的意思,不仅仅检验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且要检验物权法的圆满状态,加大了考量的难度。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转到谁手上,或者被侵占、被剥夺到谁手上,所有权人、支配权人可以依法向物的非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非法取得所有权、支配权人的财产,都有义务如数返还,并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物权的对世效力,是指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在物权关系圈子中,权利人特定的,而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权圈子内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圆满解决物权圈子的协同排他效力。一般物权的对世关系,是直线形对世关系,是不太复杂的物权动态关系,以所有权、支配权为中心展开对抗运动;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是曲线形对世关系,是很复杂的物权动态关系,更多更好的方法,是要将各自物权各就各位,然后协同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对世效力是从“清理阶级队伍”开始的,否则,就不能实现协同对抗的目标与效力。
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是以标的物所承载的物权为核心展开的各种方式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效的请求权。与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执行效力一样,目的意义也是追求物权的圆满状态。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一定的作为或者一定的不作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可视为“一票否决权”,当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条件一旦成立时,无论妨害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有意或者无意而为之,对于物权请求权并无实质上的影响。只要有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事实,物权人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予以救济,司法上应当承认其救济的效力。
物权法执行效力,是以物权法的圆满状态为标志的,物权法的立法、执法水平可以反映该项圆满程度。物权法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一类法律,许许多多的物权关系错综复杂,许许多多的物权概念、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许许多多物权条款的争议了无休止,所有这些,不仅仅时刻考验着政策性物权体系,而且时刻考验着技术性物权体系。各个国家并不缺乏法律,并不缺乏物权法。问题在于,一个时期只能代表一个时期法律的特征、方针、质量与效力,甚至于仅仅代表立法者、执法者的局限性。当然,我们并不奢望物权法能够解决一切棘手的问题,但是至少应当要在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上狠下功夫,至少应当将那些对社会、对群众影响很大的问题及时解决,不留后患。
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均可以物权的圆满状态为中心展开物权搜索、物权排序、物权勘正、物权救济、物权追究,是物权法综合效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每一种物权都有其来龙去脉,都有其DNA染色体,有的经过简单分析可以得出其效力等级程度,有的需要运用物权DNA技术才能得出效力等级程度。
所谓物权法的溯及力,是以物权的溯及效力为参照体系的溯及力,既有物权法规定的条款层面,也有物权原理上的支撑面。以物权的圆满状态为出发点和归属点,可以依法溯及既往,可以将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连贯起来一同溯及既往,焕发物权法的溯及力。
物权法的溯及力,是相对特殊的法律效力。同样是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物权法规则与债权法规则有很大的区别。因此,物权法的溯及力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不能简单地、完全地套用“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后位法优先于先位法”的法律溯及力的老套路。最好是物权的溯及规律中找出正确答案。譬如,合同法里有契约自由、合同至上主义的成分,容易掩盖非法合同,进而公开地侵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国家赋予国企以信托所有权,国企和国企职业经理人是受托者,国企管理层将国有企业整垮台了,接着又将国企贱卖了,当然贱卖和贱买也是一种合约。国企产权合约本身比较难以肯定是否违法,而从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各个方面系统地考量物权的圆满状态,进而找出合约的缺陷、缺项出来。非法转让国企产权者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为零价格,隐瞒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专利使用权不报价,应收帐款而不入账,以国有资产为抵押品为私人投资贱买国有企业而“民进国退”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可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原则、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原则、排除危险不受时间限制原则等等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甄别,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溯及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物权法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的多数财产标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期限。而物权法虽然也为财产权法,不作硬性规定,一些排除危险类的物权不受溯及时间限制,保护国有财产也不受溯及时间限制。总体上,于公、于私,物权法保护物权的力度比债权法保护财产的力度更大、溯及效力更强。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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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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