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广告本是“两情相悦”的商业行为,外人是毋庸置喙也不应该多说什么的,然而,如果明星利用其明星的效应,利用普通老百姓对名人的崇拜而做虚假的广告欺骗善良的百姓,那就不仅是应该受到谴责的问题,还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来明星也是人,也会犯错或者被人耍了,错了就应该爽爽快快承认并想办法弥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别人带来的痛苦与损失,相信善良的中国人是会谅解的。然而,侯耀华作为一个受到很多人喜欢的名人,不仅一口气做了多达10个虚假广告(难怪有人说其可能想钱想疯了),而且基本上都是属于医疗性质的,有些更是可能关系到患者生命的,作为一个有一定地位的名人,怎么可以如此轻率的就向人推荐自己连看都没有看到的东西?(更不要说试用了)。然而,更令人不耻的是,直到现在,他竟然还在百般的狡辩,居然冒出了一句“不夸张不叫广告”的无耻之言。不过,就这一句话也无意当中泄露出他当时是知道这是做广告,而非其所声称的当时是做节目主持人。
做人如果无耻到这种地步,我想除了法律或许可以对他有些“办法”,别人真的是再没有什么好说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