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参选人主动公开财产的“宣示”价值
盛大林
“不动产系2002年购买的当时价值为14万元的173.5平方米房屋一套;存款系中行卡一张,内有余额39015.10元;私车系吉利金刚1.5排量小汽车一台,2007年6月9日购入时价格为5.78万元;无购物卡、有价证券、名人字画、古董,也无债务……”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为了参选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大代表,11月12日在红网衡阳论坛上公示了自己的全部财产。他向记者表示,如能当选,将每年公示一次财产供公众监督,同时他也希望有更多的人大代表能够公示财产接受监督。“如果当选了代表,获得了公权力,行使了公权力,那时也必须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权的。”但有专家认为,罗秋林公布其财产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更有网友直称,罗秋林是“一个喜欢出风头的律师”。(据11月23日《检察日报》)
罗秋林,这个名字怎么那么熟悉?上网一查,很快就找到了答案:2006年6月,罗秋林曾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衡阳市国资委确认原告也就是他对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这一事件曾轰动一时,我也曾就此发表评论。
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包括罗秋林在内的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该拥有一份,但这种所有权只是理论上的,不可能落实到每个公民的头上,更不可能明确每个公民所占的份额,罗秋林打这样的官司注定没有结果。这个道理,身为律师的罗秋林不可能不懂,既然明知最后的结果必然是不了了之,为什么还要起诉?当时就有人认为,他是在“作秀”或者“出风头”。3年后,他又受到了这样的质疑。
老实说,我也感觉罗秋林“喜欢出风头”,尤其是在他再一次做出惊世骇俗但也可能无果而终的事情之后,这种感觉似乎更加真切。不过,我们谁也无法证实他的这一动机。我想探讨的是:即使罗秋林真的是为了“作秀”、“出风头”,他的这些行为就没有意义吗?
评判一种行为是不是应该肯定或提倡,关键要看那种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及公共利益。如果利大于弊,那就应该肯定;反之,亦然。那么,罗秋林公开自己财产对社会的利弊如何呢?很显然,罗的行为没有损害任何他人的利益,却对社会的进步可能产生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正致力于打造“阳光政府”并试图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但由于大多数官员不支持从而举步维艰。有的官员认为,个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是隐私;有的官员担心,财产的公开会影响个人及家人的财产安全;有的官员甚至反问:“老百姓为什么不公开自己的财产?”可以看出,在财产公开问题上,有的官员存在错误认识,有的官员则总是寻找借口……在罗秋林的行为面前,官员们的那些借口无处遁形。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要想顺利推行,首先要取得社会的共识,而罗秋林的行为就有助于这种共识的建立。不管罗秋林的行为是不是“作秀”,也不管罗秋林最终能不能当选人大代表,他主动公开个人财产的行为都具有一种特殊的价值,那就是“宣示”——他用行动告诉世人:获得公权力的人应该让渡一部分个人的隐私权;他用行动说明了一个道理:光明磊落的人及其财产完全不必害怕阳光!……
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国有资产份额,让世人蓦然明白了国资“所有者缺位”的道理;为选举而主动公开个人的财产,为所有掌握公权力的人作了一个生动的示范。即使罗秋林确实有“出风头”,我也认为这样的“风头”出得很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