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颁布《信访法》以来,为民众申诉开拓了有效的救济渠道,为纠正冤、假、错案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为反腐败提供了有效的检举揭发途径,从而对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矛盾的缓解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
但是,由于信访制度的不完善,以致信访量未见明显下降。每年500余万的上访大军,不仅对地方党委、政府造成巨大压力,也导致矛盾排解的成本日趋增加。500余万上访大军直接或间接牵涉5000余万家庭和近2亿人口,如果加之其影响更涉及5亿以上人口。有的信访事项数数十年得不到解决,信访人在用合理的渠道和方式而得不到公正的解决,有的就用过激的方式对抗,形成群体事件或暴力冲突。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而且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增无减。
地方为了政绩和防止“一票否决”,有的“花钱消灾”,有的采取非法手段对信访人拘留、劳教、判刑,严重践踏人权。地方为了减少信访量,不惜采取贿赂的方式以送“销号费”的方式贿赂信访工作人员,导致信访机构也成为新的“腐败源”。新的腐败源的出现,将法律法规置于虚设,更大量增加了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暴力抗争的人数和绝对量,进一步造成更大的不公正。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同时给抨击我国社会制度、人权的“政治精英”以口实,严重危害着党的声誉和政权的稳定。
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以切实可行的措施,减轻上访压力,保持社会稳定:
1、建立我国统一的信访机构
当前我国的信访机构政出多门,不仅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有信访机构,而且各部委、部门均有相互独立的信访机构。以致各信访机构相互推拖的现象屡有发生,导致信访人不知所措,一方面增加了上访成本,也导致信访人对信访机构普遍的不信任感及对立情绪;另一方面,信访人在对某信访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常另行选择另一信访机构,造成信访资源的浪费。
建议我国将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合并,建立“中共中央信访局”,隶属中央政法委领导,中央政法委牵头,成员由全国人大、中央组织部、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改委等组成。
省以下信访机构与中央信访机构相对应,也予以合并。
2、改变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方式
改变以“信访量”为标志的考核方式,重点考核“信访结案率”“访民满意率”。
3、建立重大“重复访”案件的直接查处制度。对三次以上、三年以上仍然未“息访”的,由中央政法委从案件发生省外的省份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查处组,直接处理。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从中央有关部委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查处组,直接处理。
4、建立对违犯信访法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信访工作人员接受“销号费”,接受“吃请”,“打击报复信访人”的予以严肃处理,并清除出信访队伍。
5、建立信访“督察制度”
对信访人的申诉转发下级党委、政府后,严格按《信访法》规定的时限回复,并且必须有信访人的签字,以了解信访人的满意程度,防止地方党委、政府以借口欺骗敷衍。对逾期回复的,一次“黄牌警告”,两次“红牌警告”,三次“问责”。
6、建立“信”访“每信必复制度”
当前,我国之所以500万上访大军主要以“走访”的形式赴京上访,根本原因在于:信访机构基本对“信”访,不予回复。南方一名教师,17年以信件的形式写信19万封,没有一封给以回复。如果对“信”访做到“每信必复,并且做到三次处结完毕,至少会有95%以上的信访人,采用“信”访形式,而非采取“走”访形式。这样即减少了“走”访量,也减轻了地方的压力,更避免了矛盾的激化,还有效地减少了信访人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7、 对因“信”访未予以回复 而导致 的“走”访的,建立对地方党委、政府“问责制度”
8、对因不积极处结上访,或因打击报复,非法拘禁信访人,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建立“一次清除制度”
对直接责任人,一律予以“撤职”,并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对间接责任人,一律给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调离信访队伍。
9、对信访人员建立“高补贴制度”
对能够完成接访息诉和“信访人满意率”任务的工作人员,给予本人工资总额一倍的高补贴,以鼓励其忠于职守。这样一方面加大对信访工作人员的严格要求、管理、制约;另一方面作为回报,可以获得高额补贴。以体现“权、责、利”统一的原则。
10、建立党员“直诉制度”
依据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各级领导直至中央申诉。党员向中央领导同志申诉时,对重大的申诉,由中央办公厅摘要报送该领导,由其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个月内由申诉人对满意程度签字后,在反馈给该中央领导同志。对一般性申诉,有中央办公厅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回复。
11、对5人以上的联名申诉,建立“特报制度”
对集体申诉的,一定要依照申诉人的要求,由申诉人要求的领导同志签批。
12、建立有效的“领导接访制度”
中央领导同志每年拿出4小时时间,以抽号的方式,直接与申诉人面对面交流。并限定有关部门限期处结。对对抗领导逾期不处结的,对该省自省领导以下的有关此案的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一律撤职。以避免“地方割据”的形成。
市、县级领导每月一日接访。
13、建立“网络投诉制度”
对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投诉的,与“走”访一样对待,适应同样的处结和惩罚制度。
14、建立“网络监控系统”
对网民以发帖形式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的,由网站集中以简报的形式向“中央信访局”提报,并转告发帖人。同时,网站向事发的的有关部门传发“采访函”,地方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予以回复。对不回复的,予以曝光。
15、创办“信访简报”
由“中央信访局”创办“信访简报”,及时将重大申诉披露,并将影响较大的申诉以摘要的形式,汇编刊发。此“信访简报”,下发至“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并开辟“曝光台”“表扬榜”,以警劣褒优。
16、建立对打击报复、违法拒绝申诉人的“公开处理制度”
对此类恶性案件,予以公开处理,媒体曝光,以净化依法信访的环境。
17、取消“劳教制度”
当前劳教制度已经成为各地迫害上访人的工具,必须予以废除。且给制度在法理上与《宪法》抵触,在实践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18、制度对信访人的“精神赔偿制度”
以上访人的上访次数、上访时间、上访成本、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为计算依据,以加倍赔偿为原则,对上访人进行赔偿。
19、建立信访人对信访机构及人员的“评议制度”
每年年终,信访机构异地交换组成“评议小组”,由信访人对信访工作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