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监督是司法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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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来,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大大增强,司法权力得到大幅提升。从理论上将,应该司法逐渐趋向公正,但事实恰恰相反,司法却逐步趋向不公。铁的事实说明:独立审判权的增强,并不是解决司法不公的“金钥匙”,而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促进剂”。

因此,司法权力的提升应与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同步进行,循序渐进。而且,司法权力的提升以法官的综合素质的先行提升为必要条件。在当前,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法官的综合素质普遍低下的情况下,司法权力的过快提升,只能导致司法不公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越来越猖獗,为司法机关的内部腐败以致整个社会控制机制失衡埋下隐患。


   
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的重心,应是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
1
、赋予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对重大枉法事件的“直接纠错权”;
2
、实行“零枉法制”“一次枉法,终生禁入制”“三次错案,清退”;
3
、建立随机抽取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媒体、普通民众对法院的“评议”制;
4
、完善法院内部的“层级监督制”,为防止监督部门出现包庇现象,建立“清退制”;
5
、颁布《新闻法》,放开舆论监督,法院必须接受媒体采访,对未有充分理由,拒绝采访的,视为对所采访事实的默认;
6
、司法内部的信访部门必须严格按《信访法》对上访按时间要求给予答复,否则予以清退;
7
、健全各级人大的“个案监督制”,经人大组织法律专家论证后的枉法、错案,法院必须即行纠正。否则,人大即应罢免法官,并“直接纠错”;
8
、最高法院不得自行进行“司法解释”,其权利收归全国人大;
9
、实行对枉法者“最加一等”的严惩措施。

10、适当提高司法系统的薪水水平,是体现“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