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刺死拆迁者案的九个问题---第二次庭审辩论阶段发言整理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半年前的3月底,同样是这个法庭,张剑案第一次开庭。我作为被告张剑的辩护人,为他涉嫌故意伤害拆迁人员一案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庭后4月初的某个中午,我在浙江温州出差期间意外接到了法院有关同志的电话,说本溪市有关领导对该案比较重视,决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针对违法拆迁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说实话,接到电话的时候,尽管我对庭审完全结束后再撤回起诉补充侦查是否合适并不认同,但本着当事人利益优先及出于对传说中的撤回起诉的憧憬,我对此表示了同意。我想,或许不久的将来,张剑就可以重新获得自由。

  可是,当4月14日张剑的母亲白艳娇被办案警官带走后下落不明,我才知道事情又一次的超出了我的想象。似乎无论我们具备了怎样的承受力,却总要被这样的现实击穿。现实总要比预想的更为离谱、更为残酷。在4月15日的下午,张剑母亲白艳娇据说身心疲惫的回到了家里。以涉嫌伪证罪取保候审的身份。

  在所谓补充侦查的过程中,过去了四个月。这样的实际时间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针对补充侦查法定时限规定的四倍。四个多月的时间里,诸位在等待,我与张剑的家属在等待,包括看守所里的张剑也在等待。这期间,我要感谢法官与法院的关心,让张剑结束了四百多天戴着脚镣的生活。然而四个月的补充侦查,是让本案更加清晰,还是让本案愈发扑朔迷离,或者这个所谓的补充侦查本就是对舆论关注本案的报复性司法?在看到补充侦查的案卷之前,我不能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但在今天,我以一个辩护律师的身份得以继续为张剑辩护,参与了刚才的庭审活动之后,我必须向尊敬的法官报告唯一的事实与结论:这次的所谓补充侦查充斥着违法与不公,不仅没有进一步查清本案的事实,反而百般为华厦违法暴力动迁正名,其违法取得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我同时必须再次向尊敬的法庭重申我的辩护意见:张剑无罪。

  为支持我的上述论断,结合第一次开庭和本次开庭的情况,尤其针对补充侦查的证据与相应事实,请法庭允许我针对本案的九个关键问题加以阐述释明。已经在刚才庭审时发表的意见,以及已经在第一次开庭时表述的观点,就不过多重复陈述。

  一、补充侦查是否中立、公正、合法?

  通过询问被告及相关人员,查阅补充侦查材料,可以大胆推断此次补充侦查系应付舆论监督而展开,立意不公,并存有逼供、诱供及伪造证据的情况。例举如下:

  1、在侦查员王德春、王翔宇于2009年4月21日对张剑妻子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有明显篡改的伪造证据的行为。其中:

  侦查员问:你以前跟公安机关讲的是否属实?

  信艳回答:不属实,我以前没说实话。

  可是本辩护人通过询问证人信艳和进行初步痕迹比对,信艳回答并非如此。信艳当时的表述是属实。综观信艳在此前后的多次证词,也基本一致,并不存在“没说实话”的情况。这份笔录中信艳的回答有明显的三处篡改痕迹,一是在属实前面加上了一个“不”字,此“不”字与属实二字痕迹并不相同;二是把“属实”后面的句号篡改为逗号;三是在“属实”后面加上了“我以前没说实话。”此笔录并未有证人的手印表明修正,篡改明显,情节恶劣,应予严查。为查明案件事实,本辩护人申请对该份笔录中的篡改部分进行司法鉴定。

  我们同时注意到公诉人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该份笔录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却没有提交这份证据。但是,恰恰这份证据可以看出所谓的“5.14案专案核查组”的个别工作人员工作是怎么做的?我们可以善意理解有关领导指示成立专案组进行核查是为了查明事实,但在现实中,实际效果与其目的相去甚远。

  2、在张剑已经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下,对张剑家的亲属展开调查,其中甚至包括六甲孕妇,并以此作为逼供和诱供的手段,确有不妥。

  3、以传唤证人的名义,于2009年4月14日上午九时许将张剑母亲传唤至本溪市公安局。强行关闭手机。长达十二小时,没有给一口水一口饭。时值刚停暖气,让其在板凳上单衣坐了一宿。至于上厕所三个男人看着,更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

  4、侦查机关对待张剑、张剑家人与对待华厦公司、华厦公司员工王维臣等明显不公。侦查机关对张母确定为涉嫌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对王维臣等已经查实的暴力毁坏公私财物(暴力拆迁)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追究。不仅如此,侦查机关对王维臣等隐瞒华厦公司员工王伟当日在现场的虚假供述行为亦没有追究,甚至对案件的重要情况有意忽略。而这个去张家的神秘第六人王伟恰恰是本案的关键人员。就是此人当着张剑的面,阻止张剑妻子信艳抱着女儿离开房间,用手拽住信艳脖子,给了信艳耳光。从而引得张剑喊出“别碰我媳妇孩子”。

  由上述情况完全可以看出,有关部门申请“撤回起诉补充侦查”,绝非为了查明事实,而仅仅是为了设法支持其上次开庭的错误观点,使得其在明知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试问,我们法律人究竟对谁负责?办案机关的职责仅仅是为了一定要证明被告构成犯罪吗?手段如此恶劣,公权力滥用至斯,令人扼腕。

  二、华厦集团山水人家别墅项目拆迁是否合法?

  在此次补充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又有意的补充了“大量”证据来证明华厦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怎奈,侦查人员对于国家拆迁法规实不内行,失误颇多,不敢恭维。从目前情况看,华厦集团山水人家的拆迁活动恰如本溪市拆迁办向其下发的《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本拆办发{2006}32号文件)中表述的属严重违法暴力动迁。仅本辩护人所接触的,仅2008年3、4月份,就有多户人家遭遇了华厦公司王维臣、周孟财等组织的暴力拆房,宫胜家被拆、拇指被打断;冯玉成家被拆,因拆迁者持刀入房,吓得全家躲在黑暗处不敢出来;高公营家被拆被打。这些人家的遭遇与张剑家2008年4月30日和5月14日所遇如出一辙。这些人家被拆无一有合法拆房手续。

  三、暴力拆房行为当如何定性?

  不知辽宁本溪当地如何对此类暴力拆房事件进行认定?而我国《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北京,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京高法发[2009]105号)的规定,此类暴力拆房行为毫无疑问应当追究刑责。

  四、王维臣、赵君等是否具备上门洽谈拆迁事宜的权利?

  尤其需要表述的是,据本溪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劳动合同显示,王维臣、赵君等四人系物业公司员工,职务为经警。既然是物业公司经警,如何摇身一变又成了动迁办人员?

  本辩护人还注意到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5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其拆迁全部通过招投标给拆迁公司完成。既如此,王维臣、周孟财等又为何声称自己是华厦公司动迁办员工,行那拆房毁物打人的土匪行径?两者之间,谁在伪证?而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4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又声称取得拆迁许可证即有拆迁资格,动迁期间全员参与。通过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看出侦查人员“不辞辛苦”,多次前往本溪市拆迁办为其代为取证,意图证明其有拆迁资格与权限。怎奈拆迁办不予配合,不同意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这些侦查人员并不知道,取得拆迁许可证与拆迁资格证并不是一回事情。以本溪市为例,《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在本案中,不仅华厦没有拆迁资格证书,赵君、王维臣等也无上岗证书,当无权上门洽谈拆迁事宜。

  五、张剑的防卫究竟在何情况下开展。

  1、多次打伤家人;

  2、拆毁田地,失去生计;

  3、4月30日强行暴力拆除房屋一半;

  4、5月14日,6个大汉窜至家中。这些大汉没有一个人拥有拆迁上岗资格。进来就说“看我干什么,给我上。”

  5、限制老婆孩子的人身自由,王维臣或扒拉或推或阻止;

  6、王伟用手揪住老婆信艳的脖子,拽出去扇了一耳光。

  事发之后,信艳又被扇了两耳光。房子瞬间被拆除。

  六、山水人家别墅项目是否“利国利民、世人瞩目”

  在前次庭审时,公诉人将山水人家别墅项目总结为利国利民、世人瞩目。对此,我不做过多评断。而在本世纪初,我们国家有关部门就明确控制别墅类供地与开发。在2006年,国土资源部又下文重申,严令禁止别墅供地。我惊叹于华厦集团的本领,他取得了整个新立屯地区房地产及别墅开发权,而这个区域据华厦集团自己讲是本溪市唯一的一类空气区域,最宜人类居住。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总与公益无关。

  七、本案究竟是否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在明山分局侦查阶段,我们律师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会见张剑。往返跑了好几趟。理由是涉及国家机密。试问,一个故意伤害案件怎么变成了涉密案件?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八、本案当地公安机关为何选择性执法?

  面对拆迁区域多次发生暴力拆房事件,当地公安机关视若罔闻。面对王维臣等人的明显伪证,公安机关依然视若罔闻。而面对张剑母亲,公安机关可是“严肃执法”。如果当地公安机关不受理人民群众的多次报案,是否也该出个说法?

  九、公民面对暴力毁坏财产的犯罪行为究竟可以行使何种程度的自力救济?

  我们的宪法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保护有明确规定;我们的物权法也对公民的土地承包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保护亦有明确规定。中国已经因为鳌少保之类的圈地运动发生了不少血案,确实值得全民深思我们可以采取怎样的自力救济?而张剑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自力救济程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刚才看见张剑的奶奶和赵君的妈妈先后痛哭。我想我们每个人如果不感同身受的去理解一种伤痛,我们恐怕没有办法去理解赵君母亲刚才所表达的那种丧子之痛。同样,如果我们不能感同身受的站在张剑的角度,我们恐怕也无法理解案发时张剑的那种惶惶、恐惧以及责任。当他看到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华厦公司强行毁损之后,当他看到自己的家人遭遇殴打的时候,当他看到自己的家被毁损的时候,当他看到六个大汉闯进他家的时候,当他看到有人冲进房间就喊给我上的时候,当他看到自己那抱着幼女的娇妻被人拽住脖子的时候,当他自己遭受围殴的时候,我们该如何理解当时张剑内心的感受?或者张剑当时根本无法考虑太多,更多的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

  在这里,我不赞同个别人过多的去挑起张剑家与赵君家矛盾的做法。毕竟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无论赵君生前是怎样应华厦公司动迁人员邀请去了张剑家或是做了什么,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于他来说对于他的家庭来说,都过于冤枉与无辜,绝对是让人深感遗憾的悲剧。然而必须提醒法庭的是,究竟是谁酿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就是华厦集团有关拆迁责任人员。如果不是他们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拆迁,绝对不会如此的悲剧。而这些人至今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这些人不受到法律追究,张剑、赵君的类似悲剧无法避免,将来还有可能发生。

  昨晚看着张剑女儿小莎的照片,思量张剑案对于我们法律人或许是一个个案,可是这个案件或许就是当事人的全部。哪怕是这些今天旁听庭审的人员,他们都似乎比我们更在乎获得公正的审判。而通过这个个案,针对“暴力毁坏财产犯罪的公民自力救济法律程度”,做有效并有益的司法实践探索,在物权法颁布后的今天,也显得十分重要。所以,作为辩护人,我恳请人民法院坚守法律底线,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时参考。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