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笔者了解到大多数的私服案件在破案后,架设私服的主要责任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但另一个让人忽视的现象是,存在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为私服提供收款服务,而这些平台在明知是私服的情况下,依然来者不拒并且收取比正常收款高数倍的手续费,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做一次法律剖析。
关键词:
私服 第三方支付 帮助侵权 赔偿责任
正文:
日前,笔者了解到本市刚刚破获的一起私服类的刑事案件,值得关注的是,破获的该起私服案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获利190余万元,而该支付平台在明知对方为私服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并收取高达30%的手续费,同时,该支付平台还为其他的大约100余个私服平台提供收款服务。一方面私服平台的架设者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另一方支付平台相安无事逍遥快活。
事实真的如此吗?
笔者认为,支付平台在该类案件中已经构成帮助侵权:
所谓帮助侵权,美国法院根据一般侵权法规则,将“帮助侵权”定义为:在知晓一种行为构成版权侵权的情况下,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地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在我国的最高院的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也有帮助侵权字样的出现,但未做深入的解释。
笔者以为,帮助侵权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对他人权利的直接侵犯,但是却教唆或引诱第三人侵权或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提供帮助和便利,从而在事实上帮助了侵权或者共同参与了侵权。
从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1、第三方支付平台明知委托收款方为私服架设者;即支付平台具备主观故意;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私服收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3、这私服收款的直接后果,即帮助私服业者实现其侵权收益和侵权目标,导致网络游戏的版权人或版权持有人的版权收益受损。
4、支付平台的帮助行为与版权人受损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故此,本律师认为,虽然目前国内还鲜有支付平台作为刑事被告人的先例,但从民事责任角度,完全应当追究该类支付平台民事侵权责任,以此方能从现金流的角度,切断非法的私服业者的收款途径,切断其赢利来源,以此遏制私服愈演愈烈的发展势头。
本文作者:周宾卿,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上海数码互动娱乐专业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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