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风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难解乡村选举大问题?
据新华网2009年12月22日报道,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新法修订虽然可以部分缓解近年来有关村民选举出现的一些问题,但该法的修订还是难解目前困扰村民选举一些大是大非的问题,包括贿选、选举暴力、家庭宗族控制、黑恶势力渗透等。核心的原因是这种西式的“民主”大试验在中国遇到水土不服问题。不仅仅是中国,其他发展中国家在试验这种欧美式民主时都遇到同样的问题。如何根据中国的国情,找出符合中国乡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才是最根本的问题。最可怕的问题是认为乡村选举能够解决一切问题。
村民选举贿选愈演烈,败坏农村的社会风气?
村委会选举有愈来愈腐败,更可怕的是这种腐败很难认定,也很难抓获,象野草一样,斩不尽、除不掉。贿选的手段也多种多样,从“暗箱操作”拉票贿选到“公开活动”拉选票;从个别人单独活动拉票贿选到有组织的拉选票;从请吃喝、送礼品拉票贿选到直接送现金拉选票;从当场兑现钱物拉选票到承诺当选回报;从送钱送物的单一手段到多种手段拉选票等等。
贿选上来的村官,必然胡作非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数据,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968人,占42.4%。其中,村党支部书记1739人,村委会主任1111人。我国农村共有62万多个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2008年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涉农职务犯罪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村官中的极少数,占0.28%和0.18%。但值得注意的是,“腐败村官”的绝对数2850人,在整个涉嫌涉农职务犯罪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不容忽视。
农村社会,居民分散,而且乡里乡亲,很难去调查取证。村民选举贿选普遍发生,最难的是调查难,取证更难。贿选认定非常困难,调查取证难上加难, 送钱送物私下里、一对一进行的难以查处,遏制杜绝难。
选举暴力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一个令人不可忽视的倾向就是我国目前的乡村选举暴力倾向愈演愈烈,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选举似乎走向了同样的命运:近年来与选举有关的暴力也有愈演愈烈之势。选举暴力近来不断增加,谋杀案发案量也在不断上升,在贫穷落后的地方进行这样的选举,腐败与暴力往往是孪生兄弟,都难以避免。
家族、宗族控制问题难以解决,“多数人暴政”问题严重。
选举一般是多数人的暴政,而我国乡村自古就受宗族、家族势力的影响很大,选举为这些势力的复活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一直难以根治。
部分地区黑恶势头操纵选举难以扼制?
乡村公权力很弱,缺乏相应的公安力量,很容易使那些不怕死的村霸为所欲为,通过正正当的竞选手段当上村官,给农村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
西式选举拜物教是根源,发育不良的西式民主试验难以融入古老的中国乡村?
那些认为选举是解决一切我国农村问题完全是一厢情愿。选举是一个来源欧美的外生制度,难以融入五千年历史的乡村。乡村治理并不是遵循我们想象有法律法规。农村的治理完全是另外一个世界。目前的制度有点削足适履的感觉。这种发育不良的民主,与我国几千年形成的熟人社会相遇,东西方价值观大碰撞,带来的往往不是繁荣与和谐,而是冲突与暴力。西式的选举被戴上民主的高帽子在世界被迷信者推广已数年了,这样拜物教以为什么东西一选举就民主了,腐败都也可以解决了,经济也可以发展了,总之什么都会好了,什么问题都没有了,迷信选举的人还真老少,中外都有一大批。但这种选举应该是有条件了,不是什么地方都能够开花结果,中国有句古语: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为枳,所以选举这个劳什子,最后的执行结果往往与那些迷信者所期望的刚好相反,在贫穷落后的地区实行所谓的“民主”,不但没能给贫苦农民带来富裕,反而演生出太多的冲突与不稳定。
我们是应该好好反思一下这个西方人一直在全世界拼命鼓吹的选举了,非洲实行选举的国家带来了大量的大屠杀,巴基斯坦也民主选举了,却把自己的总理也给“民主掉了”,巴勒斯坦的选举,把带有恐怖性质的极端组织选上了台,让选举的拼命鼓吹者美国人很是难堪。那些选举迷信者在这么多血案面前会以一句个案为搪塞,但这真的仅仅是个案吗
我国这个被美国人大力鼓吹赞扬“西式民主试验”,效果究竟如何?未来在中国又会演变成什么样子?等等充满了不确定性,让人既忧心又揪心。这种“西方式民主”是不是适合我国有五千年文化传统的乡村治理还真得打一个大问号。如何保障我国农村人民民主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确到了该进行反思的时候了。这种大跃进式的试验与亿万百姓身家性命密切相关。是不是到了该终结这种西式民主大跃进的时候了?
发展中国家地区进行的选举全世界都遵循同样的规律:暴力与腐败?
发展中国家一实行所谓的民主选举,不但带来不了繁荣,首先带来的则是谋杀与仇恨。这似乎已成了一个中外通行的规律。
巴基斯坦因为选举前总理贝布托被暗杀,印度因为选举究竟死了多少人更不可计了。这样一个巨大的相关性该如何来解决?为什么会这样?因为选举是一个西方式的产物,他的存在之所以在西方能够有效,有数百年的历史,经过不断的磨合,民众骨子里已接受这些东西了。但对发展中国家就不同了,他们原来遵循的是另外一个制度,也有数千年的历史,现在突然被强制置于这样一个东西,产生冲突是必然的了。因为它与原来的制度与风俗发生各种各样的磨擦,也有许多人对这些东西陌生,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会各种制度的不到位,产生茅盾是必然的了。再加上中国小村庄本来由于资源的稀缺就容易产生问题,现在突然有这么一个东西,旧恨新仇一起,就会产生无数的问题来了。
选举能够治理腐败、保证公正吗?
许多人误以为治理腐败的方法应该是选举,通过选举用脚投票,把腐败的领导人选下去。实际呢?无数的事实表明,这个结论成立的也很牵强,某些在上台前可能还算清廉的人一上台就变得同样的腐败无能,甚至比他赶下去的那位还要腐败许多。这个规律也一直存在着,比如陈水扁,上台前一直指责国民党贪污腐败,自已选举上了台后比别人更腐败。巴基斯坦的贝布托、泰国的他信等民选领导人也一直被各种腐败的丑闻绕身。原因很简单,选举是需要巨大的资金作基础的,为了上台,这些选举人可能欠了一大屁股债或者人情,一上台要么还债,还要还人情。腐败问题也就来了。所以臆想以选举来治理腐败的想法也破来了。
一个村庄与一个国家的情况差不了太多,都遵循同样的暴力与腐改规律。
是到了该终结这种西式民主大跃进的时候了?
中国农村基层选举在经历若干年后贿选等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屡次发生的因选举而酿成的血案已经实实在在地告诉我们,必须要对目前这种愈演愈烈、“黑幕”频传的选举说“不”的时候了。通过所谓的“普选”好象实现的大民主,实则是败坏了农村的空气,使人感觉有钱能让鬼推磨,暴力能够决定一切。
西式民主作为欧美人的一种治理形式,与其多年来的文化、信仰等密切相关,其有效运作是得益于“一整套交互运作的国家机器、配合的天衣无缝的文化体系、社会生活方式以及价值体系”(宋鲁郑),而这些东西在我国的农村都极为缺乏,所以是应该好好地思考是在原地打转转,比如通过法律的补漏洞来解决呢?还是抛弃这种不服水土的乡村治理方式。法律的东西在中国的乡土社会很难深入下去,通过更严格的法律实质上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反倒会引来更多的血案。
近期可以通过制度建设,把“村官”手中掌握的土地发包,宅基地安排等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权力还给农民,通过准入制,把那些政治素质差、道德品质差、曾违法违纪且现实表现不好等不适于担任村委会成员的人限制在外。通过制度建设,对村里治理的一些制度安排好,改变目前村庄干部当选后利益太大,上台后权力得不到约束、为所欲为,因而不择手段要当村干部的现象。
(评论者郑风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乡村选举资料:
我国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颁布实施。民政部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自然村200.9万个,村民小组480.9万个,村委会成员233.9万人。全国95%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了直接选举,绝大多数村进行了7次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在选举中,竞职演讲、治村演说等形式普遍实行,竞争日益激烈,村委会主任的连任比例在50%以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完善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
1/3村民代表联名可提请罢免村官
草案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村官选举增选民登记程序
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贿选由县级人大政府认定
草案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置。
村官离任拟审计经济责任
草案规定: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难解乡村选举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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