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异地审理岂能“自我裁定”


    

是否异地审理岂能“自我裁定”
盛大林

22日下午,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称,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已驳回他要求异地审理李庄案和将李庄取保候审的请求。21日,高子程以重庆相关司法机关与李庄案有利益关系,申请相关部门回避,并申请异地审理李庄案。(据12月23日中央电台)

高子程律师称目前尚未看到文书,故不知道重庆方面驳回的理由。而在我看来,不管是什么理由,法院这样驳回异地审理的请求都是不公正的——至少在程序上是这样。

请允许我先打个比方:两个孩子打架了,一个孩子的父母让这个孩子的叔叔来评理,另一个孩子的父母认为不公平,跟那个孩子的叔叔说,我请求让跟两个孩子都没有关系的人来评理。可那个叔叔说,我认为我来评理没什么不合适呀,我很公正的,我会“一碗水端平”——这个事儿我管定了!

听了这个虚拟的故事,相信很多人都能感觉到不公或者可能出现不公。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作为一方孩子的亲属,那个叔叔本来就应该回避此事;尤其是在对方已经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他更应该让别人来评理。对方之所以要求“第三人”来评理,就是因为担心叔叔可能偏袒他的侄儿,而这种担心显然是符合常理的。如果叔叔确实没有私心,他完全没有必要“霸”着此事儿;而他越是这样“非管不可”,越是让人不放心。更重要的问题是,“该不该由一方孩子的叔叔来评理”这个问题本身就不应该由叔叔自己来判定,而是应该提交给跟两个孩子都没有关系的其他人。

李庄案及江北区法院就陷入了上述情境中。由于重庆的打黑是全市组织的统一行动,该市的公检法处于紧密的配合之中,而作为涉黑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李庄就是重庆公检法的“对手”,因此,李庄案是否应该异地审理不仅不应该由江北区法院裁定,甚至不应该由重庆市的高院来决定。

当然,这样的“自我裁定”也不能全怪江北区法院,因为高子程律师就是向该院提交的申请。那么,高律师为什么不向最高法院申请异地审理呢?因为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即使他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请,也很难获得支持。

的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没有对异地审理及其申请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但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或代理人应该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异地审理的申请。而回避制度不仅也存在申请程序不明确的问题,而且它还只针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并不针对公检法机关。实际上,异地审理及异地办案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早就暴露出来了。比如,杨佳袭警案由上海的司法机关侦办和审理就曾招致非议。而在行政诉讼中,异地审理制度的完善则显得更加紧迫。

法院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回避等程序公正又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最高司法机关乃至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完善异地审理等方面的法律及解释,从而从制度上避免“自我裁决”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