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房价靠政府?


    最近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平抑暴涨的房价,似乎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于是乎许多人欢呼起来,以为房价会开始下跌,许多聪明人分析房价必然下跌的趋势。我劝告大家还是理性一点吧。最近几年政府调控房价的措施出台不少,但收效如何呢?房价还不是翻了一番吗?每次调控一次,房价就暴涨一次,北京的房价不就由每平方不到5000元涨到现在的近15000元,就是很好的例证。地方政府每年都要从房地产业中收取大量的税费,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城市,房地产业带来的税收更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当地政府会像中央政府那样下大力气平抑房价吗?要知道房价的走势最终是靠市场行为决定的,行政行为是不能根本改变的。房价会降,决不是在出台一、二项调控措施之后,而是在房地产虚假繁荣的泡沫破灭之后,相信大家对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东南亚金融危机还记忆犹新吧,那场危机就是由于房地产泡沫破灭引起的,在那之后当地的房价可是大跌啊,不信的话,可以把香港当时的房价和现在的房价比较一下看。

 

关于降房价,从行政角度有如下版本:

1、一房一价;

2、市长降价;

3、物价局降价;

4、限价地/限价房;

5、纯粹廉租住房;

6、经济适用房;

7、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行政畸形的产屋。

    探讨行政降房价分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指政策性降房价,相当过去的指令性计划;微观层面的则涵盖上述几个方面,相当过去的指导性计划。由此决定,行政降房价,既有历史渊源,也具备一定的操作性与可行度。

    微观上看,这些所谓行政降房价措施,皆出自于传统。经济适用房脱胎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铁饭碗”,保障面有限以及是否公平,能否全面履盖所有保障人群,保障人群如何划定是其主要症结;小产权房因为摇摆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之间,其保障面必须用大于零小于一的系数进行加权,并且还只具有一定的可能,最否取缔,决定于力量与声音的博弈;纯粹廉租房好是好,总觉与人权、与人们的那么一点小小的大奢望相悖。

    其他三项目前限入进与退的争论之中:房子既是商品则订价权在生产者,价格应由市场而非行政决定,物价局可查核可监督但不可越俎代疱;一房一价是否可行,如果信息公开并有公正监督,则对稳定房价是有好处的,但对于一房一价如何管制?由谁管制?管制到什么程度?确实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限价房相当于过了门的、比小产权房地位高一点的“小产权房”,如果这个合法合理,则小产权房也无必杀之理。

 

    经过分析对比,笔者认为微观层面行政降房价并不科学。也不大利于房地产的市场化与制度化建设。不如将其分流:经适房/廉租房完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它一个公共产品的身份;限价房则应改良,通过政策贴补让其走向保障住房的行列;小产权房中的非法集资类、企业用地集资类予以取缔,乡产房予以“转正”;物价局最好看好自己的门,如果政府都不能降房价,量一个局也成不了大器;一房一价应该还原成营销手段,不要怕形成开发商的利基。

 

如此推断,则行政降房价的唯一出路在宏观层面,如同九六年谋刹股市一般。务虚地提供几条参考意见,笑纳或一笑置之。

1、首先从用地供应这个源头确定低收入阶层的建房区域,政府主持造一个穷人区,该区域的房子因为政策优惠、地价低廉、配套由政府建设甚至公共资源的利用也予以适当减免,交由建筑商承包建设即可,营销费用也免了。这部分相当于治水的“疏导”之策。

2、结合微观层面的改良,社保类消费应该差不多得到满足。再予以控制的就是商品房市场了。行政降房价,说的应该是降商品房价。

(1)存量地延续开发的,按重置成本价补缴出让金;在此基础上全部存量土地重新清理并备案。

 

(2)存量房源全部重新清理并备案,假按揭的予以罚没;存量项目融资取消展期并如期清算归还。

(3)将竞价机制引入行政管制之中:政府掌握了存量信息以后,通过定期对现实房价的公布示众,并相应推出政府指导价,通过减免税与银行信用评级备档等措施吸引开发商就范。如,黄庄地区目前均价一万四,政府可设定区域指导价为一万一,再推出税信等措施让开发商自己去算账,由于融资清理与真实信息公开,引导其中的开明开发商、有还款压力开发商或主动或被动进入政府指导价程序。

(4)对运用价格标签“例行涨价”的行政予以高税控制:如同王石提出的,同一房子年初与年末房价悬殊的,课征高利税,将其泡沫利益予以行政消化。这是一个抛砖引玉的话题,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行政手段消化人为的泡沫利益。

 

这些措施固然乱谈,其实质意义在于:从消化存量矛盾的角度平衡整体市场的毛躁与不安;让品牌开发商占据市场主要地位;将买不起房的人们引渡到集中营;让中产阶层与开发商进行自由博弈;并从消除人为暴涨泡沫求利中脱口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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