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昨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南方都市报2009年12月8日A16版)。
昨日,北大五位教授沈岿、王锡梓、陈端洪、姜明安、钱明星联名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此举获得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知名律师王才亮的支持。他们质疑的条款有18条,分别是4、7、13、15、16条、第3章共13条。
北大五位教授指出《拆迁条例》的主要漏洞问题包涵三大块: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并指出法律法规互相抵触错乱的几个现象:一是谁来补偿的问题。《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是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并行使补偿权,《拆迁条例》则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行使补偿权;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也不相同,《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拆迁条例》规定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也不统一。
五位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两者应该在同一阶段由国家来完成,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除此之外,他们还提出一些其他的很好的建议。
但是,作为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教授,应当明白界定“公共利益”比解决以上问题的分量更加厚重、更加迫切,却是闭口不提这档子大事。相比之下,那三个问题是枝节问题,界定“公共利益”才是亟待解决的主干问题。
多年来,“公共利益”成了个大箩筐,什么陈芝麻烂谷子往里塞,什么臭苹果烂梨子往里装。建铁路公路是“公共利益”,建火车站汽车总站也成了“公共利益”;建免费公路是“公共利益”,建收费公路也成了“公共利益”;建公益学校是“公共利益”,建私益学校也成了“公共利益”;甚至于房地产开发商建厂房、商品房、商贸市场牟取暴利也是“公共利益”,甚至于投机倒把商人无厘头地圈地霸地倒卖土地牟取暴利也成了“公共利益”,甚至于样样事情三句离不开“公共利益”。
修改《拆迁条例》的核心命题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拆迁主体、补偿主体解决了,拆迁的合法性、合理性不一定能够解决。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业主是财产的主人,应当有相应的话语权、知情权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也是《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倘若“公共利益”模棱两可,不给予说明,到底谁服谁?当然,不光是拆迁的整个过程需要界定“公共利益”,所有的征收、征用土地过程也需要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否,是衡量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性和公平合理化效力的一个显要标志。作为一部拆迁的专门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44条,从头到尾没有见到“公共利益”四个字。这让人不得不怀疑它的合法性和公平合理化程度到底如何?
《拆迁条例》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这个条款及全部条款,没有提“依据宪法”(现在可以提“依据物权法”),怎么解释呢?说穿了,就是为拆迁而拆迁、为建设而建设,背后利益链条的玄机多多。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保护拆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拆迁人是不利的。对于权利人标的房屋建筑物,该不该拆迁、什么时候拆迁、拆迁多少、该不该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几斤几两,均由拆迁人说了算。
拆迁(承包)人是谁?说穿了,就是与建设工程沾亲带故的巨额利益的承包人,许多是一些无良官员或贪腐官员与无良商人沆瀣一气,为了获得工程承包或拆迁承包的巨额利益,千方百计压低拆迁补偿费标准,甚至于丧心病狂地以各种借口强盗式暴力拆迁,提前加急拆迁而拖延补偿甚至于赖皮狗式地不补偿,各种丑态百出,各种矛盾缠绵悱恻,许多地方甚至于闹出笑话闹出人命。辽宁一被拆迁者一怒之下捅死前来强拆的保安,成都一被拆迁者点火自焚。上海闵行区被拆迁户与丈夫一起与拆迁队发生争执后,一起被控“妨害公务罪”;重庆市六旬老人陈茂国为讨个说法,在自家15米高桉树上安营扎寨三个半月,被拆迁队骗下来以后,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秩序罪”遭到刑事拘留;成都市金牛区女业主唐福珍为维权点火自焚以后,唐的前夫胡昌明(自焚当日不在场)、儿子胡焱熹等10人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犯罪”遭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方都市报2009年11月28日A31版及其他)。如果去调查一下拆迁承包人,少不了有一些太子党、承包党及其他权贵党。一个工程承包下来,少则净赚几十万几百万,多则净赚几个亿甚至几十亿。特别是高速公路承包,一公里造价少则三四千万元,多则上亿元,是暴利之中的暴利。在黑色承包制度的驱动之下,“公共利益”变成了“厚黑利益”、“承包利益”、“权贵利益”。
这么说来,《拆迁条例》一是要增加条款重点改善拆迁承包制度,二是要下定决心增加条款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
关于“公共利益”,《日本土地收用法》第3条,将公共利益列举为51项条款,逐一加以规定。“台湾地区现行土地法”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有二:一为兴办公共事业;二为特殊的经济政策,但以法律规定者为限。前者具体内容包括:①防备设备;②交通事业;③公用事业;④水利事业;⑤公共卫生;⑥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⑦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⑧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
关于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包括拆迁),八二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征收的目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国许多学者一致认为,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应严格限定公共利益范围。公共利益包括公共目的和公共用途的使用,并对公共用途采取狭义上的从严解释。以国家行为或代表公众利益为限。在使用目的上,公共利益包括公益性、非经营性土地使用。在立法体例上,采用列举法规定。
我国学者肖广文撰文认为,可以将“公共利益”限制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机关和军事用途;②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③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④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⑤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第273页: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其中“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包括由政府主持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战争动员或者战争准备在内的应急式公共利益在内。
以上“公共利益”的范围,还可以进行细分项目与子项目,大概可以列出100多个子项目出来。
温家宝2008年两会期间的讲话提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既然话说到这个份上了,老百姓应该是放心了。而老百姓是很现实的,要看看政府到底有什么行动和什么效果。既然国务院打算修改《拆迁条例》,老百姓当然是无任欢迎,当然要看看政府能不能将“公共利益”列入其中,能不能将那些黑色承包制改成红色承包制,能不能真正起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期待着一个很好的开局和未来……
修改《拆迁条例》的核心命题是公共利益的界定
评论
编辑推荐
7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