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全部所得为10万元,其中8万元是从本国(居住国)取得的,另外2万元是从另一国(来源国)取得的,若在居住国对10万元的所得征税的税率为35%,而对8万元的所得征税的税率为30%;(实行累进税率)再假设来源国的税率为2 0%(情况之一),或40%(情况之二),这样在来源国应缴纳的税额分别是:第一种情况为4000,第二种情况为8000。如果纳税人的全部所得10万元都发生在居住国,其税额为3.5万元;全额免税法情况下,纳税人发生在居住国的8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30%,其税额为2.4万元;而累进免税法情况下,则在居住国的8万元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35%,其税额为2.8万元。若该纳税人的同样数额的所得,是以上述方式取得的,居住国的国内法律没有任何免税或抵免的规定,并且,居住国和来源国之间也没有税收协定,则应纳税的全额应该是,第一种情况为3.5万元加4000元等于3.9万元,而第二种情况为3.5万元加8000元等于4.3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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