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讲得股东与公司间的财产关系,是指一般情形;但是公司实践上,常常出现异样的情形,不妨称之为“变态”财产关系。“变态”(unusual,or extraordinary)仅指非同寻常。我们把下述情况视之为“变态的”财产关系:
(1)非现金出资,前面提到过,这种出资方式,在韩国、日本公司法上就称之为“变态事项”。
(2)财产认购,是指公司设立或募股时,就事先约定,一旦募股完成,这笔资金要用之于购买特定股东的财产。
(3)股东占用、挪用、借用公司资金、资产。
(4)股东与公司的产品、原材料等买卖关系。
(5)股东与公司间的相互借贷、抵押、担保,以及相互提供服务。
(6)有股东出面对公司实施的重组,这种行为具有多吃法律关系的复合性质,须根据情况进行区分。
所有上述情况,目前咱们有个蛮流行词概括之,叫做“关联交易”。这是证券法上的提法,公司法上认为这属于“利益冲突交易”,与公司产生此类交易的股东,称之为“利害关系股东”。
讲公司分红,为啥扯到这上面来。因为不当利益冲突交易,往往相当于公司对特定股东的分红,即公司财产无偿或低价向股东转移,或者叫“利益输送”。
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证监会规章、会计准则、税法,都从不同层面,针对这类利益冲突交易制定了约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