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法限制分红,道理要从两方面看:一是区分以公司法人为中心的两层关系;二是,内部人关系的维系尽可能尊重公司自治;而保护外部人须对公司采取强制。
公司,被法律设定为独立的法人,但从内部看,公司是一个由不同身份之人共同构建的一个组织体。公司法上区分了构成这组织的身份: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高管,这些人又分别组成公司机关(咱们法上称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公司处理这些内部事务,叫做“affairs”;对外的业务,叫做“businesses”。公司法上的内部事务自治原则,是假设股东们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动力,也有能力处理好自己的事情。如选举董事、监事,既然让这些人掌管公司钱财(其实也是股东们利益之根本),股东们推选出的董事当然属于他们信得过、用得上之人,不用法律、政府操心。
在公司与他人做生意的场合,公司的交易对手则被法律视之为公司的外部人。公司因任何原因发生债务、违约、侵权、犯罪,都要以公司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而且仅限于公司财产,不需要股东清偿公司债务。
问题在于,如果股东们(也包括董事、高管们)遇到或预见到公司财务危机,而自己把公司财产先分光吃光,外部的债权人就成了冤大头。这种行为,经济学称之为“机会主义”,它造成严重的“外部性问题”(也叫道德风险)。
限制分红,就是要保护公司资本、资产须维持在适当的水平,以利于保护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