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颁布相关通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可以申请获得上海户籍。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1、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 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2、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 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 可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 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 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 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3、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 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 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4、前三次。第一次是1994年,上海市开始实施蓝印户口制度,规定在上海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上海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一定条件后,可申领蓝印户口。第二次是2002年,上海颁布了《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定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实施居住证制度,规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形式到上海工作创业的国内外人员,都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第三次则是2004年《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的施行,将居住证的适用对象从原来的人才引进扩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