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教育部指出大部分国内电视台的台标不符合国家规范——《语言文字法》是新世纪生效的首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通用汉字——国内电视台的台标许多用了英文。但奇怪的是25日,教育部的李宇明表示,规范台标只是建议,不具有强制性。
这就让人看不明白了!既然是违法,就应该强制纠正!怎么能“不具有强制性”?
更有甚者,《中国青年报》则提醒公众:央视台标之争,不应该拿文化自尊说事。 一个电视台或是个人使用了一个名字或标识,这个名字或标识无论中文外文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一个经营性的机构来说,它已深入人心,甚至蕴含巨大的有形或无形资产,除非征得机构或本人同意,别人无权强行更改。当然,要人家改也可以,问题是谁来承担机构或个人的损失?有人拿着一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条款“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去套,殊不知,换用另一部法律,这种强迫别人改名改姓的行为很可能已触犯了法律。
这里说“换用另一部法律,这种强迫别人改名改姓的行为很可能已触犯了法律”。但没有说“另一部法律”具体是什么法律!如果真有这样的法律,那是法律互相矛盾问题,如果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法律,是不是就是“拿着虎皮吓人”了?
怪事!强迫改违法的央视台标名行为或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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