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我国现行四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非全日制工时制度。其中,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能实行。
(2)只有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才存在加班费问题。其标准为:i.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低于工资150%;ii.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工资200%;iii.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低于工资300%。
(3)加班费的计算涉及工资基数和加班时间计算。
根据山东省及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上月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月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向前顺推。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加班时间的前提是确定正常工作时间。08年前,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2008年后,i.制度工作时间为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工作小时数为工作日乘以8小时。ii.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与8的乘积。
具体计算方式为:08年前,上月应发工资(扣除当月加班费)/20.92/8=小时工资,08年后,上月应发工资(扣除当月加班费)/20.75/8=小时工资。确定小时工资后,再根据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据确定加班小时数,按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规定分别计算。
9、我国现行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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