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亭论坛上《谁该把好广告关?》一文说到:因为奶粉事件,明星代言的问题被推到了两会的讨论席。迫于各方的压力,明星们开始慎重自己的代言活动,对于那些入口的产品更是慎之又慎。人们对明星的代言提出了要求,即:明星必需对自己所代言的产品的安全、功能等有所了解。
然而仅仅是明星需要对代言产品负责吗?非也。这不,《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此条一出,立即遭到众多网友的非议。有网友就说了,这样商家是否会钻法律的空子,请普通百姓做广告呢?网友的质疑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不久前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已将此条改为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仅是对食品广告代言人因虚假广告应承担责任所进行的分析。其实,商品在媒体上登广告,出现虚假广告,媒体没有责任吗?监管方没有责任吗?非也!《广告法》就明确了,药品等商品在上媒体广告之前要经过审查,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予以处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对广告的管理非常之严,一起虚假广告,牵涉很多责任主体。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虚假广告害人事件,究竟追究了哪些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广告审查单位和广告监督管理单位的责任呢?其反映的不就是法律执行不到位吗?
制定法律是前提,有了法律才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了,接下来必须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否则,法律就是模特的衣服——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