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么希望在我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期间能够帮助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驾驶汽车的愿望!
近年来,几乎每年我都会写关于允许更多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提案,每次都有很多委员在我的提案上郑重地签下名字。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现在这件事情有了一些进展。今年我和社会福利和保障界的委员们继续做着努力。在开会之前,我嘱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的同志们做更多的资料准备。我们一起完成了这份提案。这一次除了本界别的委员签名,依然有很多其他界别的委员签名,比如科技界的,经济界的,农业界的,这里面还包括一些著名的学者。有一些在国外学习生活和工作过的同志还表示,残疾人应该拥有与健康人一样的权利,改变对残障的看法,不要问残疾人为什么要开汽车,而要问,残疾人为什么不能开汽车。我非常感动,也对这件事情充满信心,我一直都是充满信心的,我从没有失望过,因为我知道我们的社会在进步,残疾人的状况在改变,很多人不但摆脱了贫困,还有的过上了自己理想的生活。有的人已经买了汽车。我也在想,社会的文明在不觉间就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在政协会议上有很多记者采访,为了让年轻的记者听清楚我的话,我有时就放慢了速度,可还是有人没有听清提案的内容,比如我说允许更多的残疾人驾驶汽车,2003年,公安部出台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考取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照的规定,迈出了允许残疾人驾驶汽车的第一步。有的记者就理解为今年的提案是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在这里我附上这次的提案,使更多的残疾人兄弟姐妹,还有关注残疾人驾驶汽车的人们了解这种提法的意义。我们走向文明进步的社会总是要经历一个过程的,有时路很短,更多的路很长,走出困境还要靠大家的努力。我们需要的是勇气,是执著的精神。我在想十年后,当我们回想今天为此所作的努力,也许会露出欣慰的笑容,那个时候残疾人驾驶汽车一定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了……
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允许更多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提案
汽车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家庭汽车的普及使人们生活更加便利。随着社会发展,科技新成果和人性化的设计不断应用于汽车工业,驾驶汽车越来越简便。很多人实现了驾驶汽车的梦想,而残疾人同样有驾驶汽车的愿望。也应该有与健康人同样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今天科学技术的进步为残疾人驾驶汽车创造了条件。我国港澳台地区和一些发达国家,残疾人驾驶汽车十分普遍,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残疾人从事出租车行业。根据国际惯例,以及人们不同残疾的程度,通过安装辅助装置,很多残疾人都具备了驾驶的汽车能力。我个人也学会了驾驶手动汽车。2005年曾参加两岸三地残疾人驾驶汽车神州行的活动。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国有8296万残疾人,其中肢体残疾人2412万、听力残疾人2004万、言语残疾人127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一些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部分残疾人具备了购买汽车的能力,要求放开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的呼声日益强烈。2003年,公安部出台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考取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照的规定,迈出了允许残疾人驾驶汽车的第一步。但是,这一规定虽然客观上使一部分残疾人具备了领取驾照的资格,但政策的开放仍然是有限的,除左下肢残疾人外,包括右下肢、双下肢、上肢残疾和听力言语残疾在内的残疾人依然被排除在外。
我国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仍然滞后于国际社会,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前不久众多媒体予以报道的云南残疾人何跃林起诉交警部门要求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一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何跃林为生计熟练地掌握了的驾驶技能,驾车20年来从未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甚至多次参加汽车拉力赛、越野赛,并取得好成绩。只因其身体条件不符合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身体条件的要求,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事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很多残疾人请求取消公安部第91号令中对身体条件的不合理限制,在严格驾驶技能考核的同时,放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体现对公民权利和残疾人权利的充分保障。
近些年来,为进一步放开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了工作。赴一些国家和地区考察,收集相关资料,多次召开会议协调研究论证。2007年8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审批发布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右下肢、双下肢等八类肢体残疾人适应的辅助装置类型,已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的出台提供了技术保障。据了解,有关残疾人驾驶汽车应具备的身体条件和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培训规范也已形成文本。当前,《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实施已一年,但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却没有实质性进展,政策严重滞后。
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十分重视。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 “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我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强调尊重残疾人的价值和尊严,充分保障残疾人各项权利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权利,是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和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义务的必然要求。
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都是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主体。通过举办第29届夏季奥运会和第13届夏季残疾人奥运会,使社会对人类的潜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同时也展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成就良好国际形象。应尽快改变我国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
建议公安部切实加快工作进程,积极与有关部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逐步放宽残疾人申领驾驶证条件,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尽快出台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和听力语言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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