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创业板IPO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分为6章58条,对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该办法规定,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办法特别提出,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办法,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由于该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有望于5月1日起正式开启。

      链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