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培训教材(59)


  (1)准予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只能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有很多种,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但是准予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计提方法只能是直线法。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它是指按照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无形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采用这种方法,最大优点是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征管。

  (2)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即除了通过投资或者受让方式获取的无形资产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通过投资或者受让方式获取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也就是其摊销年限可以低于10年,这主要是考虑到投资和受让方式,有着相应的法律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对于这种情形下,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作为无形资产使用人的使用期限可能低于10年,若一概强求此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则不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不符合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包括法定寿命和经济寿命两个方面,有些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受法律、规章或者合同的限制,称为法定寿命,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3年等,对于这些情况,分期摊销年限应服从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如一个只剩8年有效保护期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受让人使用无形资产的年限就不可能超过8年,若规定其无形资产必须在10年以上的期限内摊销,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

  (3)外购商誉的支出,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准予扣除。

  有关商誉的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对商誉概念的认识,仍然存在不同意见,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商誉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或者由于信誉好而获得了客户的信任,或者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或者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超过一般盈利水平的超额利润。商誉可以是由企业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从外界购入的。但是,只有外购的商誉,才能确认入账。只有在企业兼并或者购买另一个企业时,才能确认商誉。商誉的计价方法很多,也很复杂。通常在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经双方协商确定买价后,买方与卖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商誉。考虑到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且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而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商誉的价值也没有损耗等多种因素,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我国的会计准则更是规定,自创商誉不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所以,条例规定,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能确定企业外购商誉的实际数额,也只能在这个时候,才允许其税前扣除。

    (九)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