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无奈发布个人悬赏抓捕罪犯
为配合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各地法院审理的三起农资打假典型刑事案件(参见2009年4月20日人民法院报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农资打假典型刑事件”,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4/20/353557.shtml)。 其中一起就是中国舆论监督网报道过的——“被告人王建龙销售伪劣农药案”,该案具体案情是:
2006年7月初,被告人王建龙以每瓶7元的价格,从河北省深州购进40瓶伪劣“克无踪”除草剂,并以每瓶8元的价格销售给安新县河西村的王占奎,王占奎将“克无踪”用于其所承包的100亩棉花田,使用后发现大面积棉花叶片茎脉发黑,棉桃、棉花脱落,造成棉花减产,经鉴定造成损失人民币42485元。
高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王建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占奎经济损失人民币42485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建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建龙的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被最高法列为典型农资打假刑事案件的判决,竟然是一个“白条”判决。由于高阳县法院有关法官与罪犯沆瀣一气,受害人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据受害人、河北省安新县棉花农户王占魁介绍:2008年7月8日,保定市中级法院就维持了高阳县法院的判决,但是高阳县法院陈法官不仅不告知我判决结果,却多次违法调解已生效的判决,俨然不是法院的法官,倒像是罪犯王建龙的律师,极力诱骗我调解,却不对我进行足额赔偿。在调解失败后,我要求高阳县法院强制执行判决,高阳县法院陈法官却说罪犯王建龙还没有抓到,抓人是公安局的事情,公安局不动他,我们也没有办法,这和我们法院一点关系也没有。当时我质问高阳县法院陈法官:你们上次要我调解的时候怎么能找到人,现在要执行了竟然说找不到人!?随后,我多次到高阳县县委、政法委、法院上访,受尽了冷硬横推,还到保定市市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上访,递交了上访材料,还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访材料,但没有结果。至今高阳县法院一直以“罪犯王建龙逃跑了,还没有抓到,抓人是公安局的事情”等借口进行搪塞,拒不执行判决,罪犯王建龙至今逍遥法外,对我的赔偿也遥遥无期。
受害人王占奎夫妇在高阳县法院门前无奈地期待“公正”和“效率”
受害人王占魁愤怒地说:高阳县法院执法犯法,包庇罪犯,完全是罪犯的保护伞,我们农户的利益谁来保护?我已不对他们抱有希望,决定向社会发布个人悬赏通缉,请求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帮助抓捕罪犯,凡是抓获罪犯王建龙并扭送司法机关者,我将奖励人民币三千元。
受害人王占魁的悬赏通告如下:
鉴于高阳县法院执法犯法,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抓捕罪犯王建龙,受害人决定依法通过中国舆论监督网向社会悬赏抓捕罪犯王建龙,凡是抓获罪犯王建龙并扭送司法机关者,受害人将奖励人民币三千元,绝不食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抓捕罪犯王建龙的依据是:2008年4月30日高阳县法院判决书(2007高刑初字第204号)和2008年7月8日保定市中级法院裁定书(2008保刑终字第2339号)。根据上述规定,王建龙已被法院判决确定为罪犯,任何人对其实施抓捕,均属法律规定的正义行为,受法律保护。
河北省安新县农户:王占魁
2009年4月28日
相关链接:
河北高阳:法官包庇罪犯据不执行判决
http://www.cnyulun.com/article/show.asp?id=2775
河北高阳法院:你们“公正”“效率”在哪里
http://www.cnyulun.com/article/show.asp?id=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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